23新约神学

基督徒生活(2)

末世论:信徒的赏罚问题。关于赏赐,保罗的概念相当清楚。他认为这种赏赐的推动力,较偏于激发信徒忠心事奉主与多结果子,甚于道德生活上的激励,不过二者是分不开的。在审判日,将考验各人如何事奉主基督。凡是将根基建造在基督上的人,将领受赏赐。『人的工程若被烧了,他就要变亏损,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仍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林前三15)。那些建了好根基,却造出无价值工程的,不是被撇在神国之外,而是丧失在国度里的地位与特权。在此我得一结论,保罗所认为在神国度中不同等级的地位,乃按基督徒的忠心程度而定。

要不断地努力完成你们的得救之功,因为上帝常常在你们心里工作(腓二12)。永生是神白白的恩赐(罗六23),不过,神同时要赏赐那些在逼迫息难中,仍然忠心不渝的人(帖后一4ff.)。

爱:爱心是基督的律法(加六2)。全部的道德行为可以涵摄在爱的原则里,爱满足了律法的要求。

例子–祭偶像之物的问题,用以说明爱应当如何在基督徒团契中实践出来:这并不是因为救恩的缘故,乃是一种与犹太基督徒相处的权移之道,因这是一种冒犯犹太人的行为(徒十五20)。

然而,在罗马及哥林多这样的都市里,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罗十四1—23;林前八l—13;十14—23)。在耶路撒冷所拟定的禁令,保罗似乎不含加诸小亚细亚的范围之外的信徒。在欧洲一带的信徒也因这问题而意见分歧。有人认为这等食物是不洁净的,因它已经与异教崇拜相连;另一些人却觉得食物本身是不会因宗教仪式而玷污,因此可以自由食用。结果造成教会对此事纷争不已;那些吃祭偶像之物的,以不吃者为心胸狭窄,顾忌太多;而另一方面,那些禁戒者也尖锐地批评,定吃者的罪(罗十四2—4)。

保罗解决这间题时,具体表现出自由与爱心的相称。他明确地禁止人,不要人主动参与庙堂里的筵席(林前八10)。然而,他也明显地袒护那些不认为祭偶像之物是不洁净的人,他也认为基督徒在基督里是自由的,凡物都可吃,没有不洁净的(罗十四14)。他描述那些在这问题上有诸多顾忌的人,是信心软弱者(罗十四1)。他清楚地劝勉信徒,凡市上所卖的,你们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林前十25)。再者,倘有一个不信的人请信徒去赴宴,他可以自由地参加这类的社交活动,只管吃,不必问什么话(林前十26)。而那些对祭偶像之物心存顾忌的,应该操练爱心,不可论断毫无顾忌而吃的弟兄(罗十四3)。另一方面,那些自由自在享用的人,也应该表现爱心,不能藐视禁戒不吃的人(罗十四3)。至于那些良心不安的人,就不应该吃(罗十四22),那些心里没有自责的,就可自由的吃。然而,若有人发现这种自由无拘的行为冒犯了他的弟兄,扰乱他的良心以致使他犯了罪,在这情形下,他就应该满足爱的要求,弃绝不做那事。最基本的原则是:个人的自由必须为着弟兄的缘故,以爱心调和。

5.保罗的伦理观念  『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

不要效法这世界:基督徒虽然是活这世界,但其生活方式、道德标准、人生目标与方向。都不属乎这世界,因为属世的必定是要以人为中心,且是自傲的。已经历新生命的人,其人生目标是遵从神的旨意。

只有借着内在心意的更新,才能达到这种地步,也才能察验何为神的旨意。圣经对心意(nous)的概念,不是指人的情绪,也不只是指人的智能与理智,心意是特指人的意志。『心意不是心灵或智力上的特别功能,心意乃是人的认知、悟性及判断,使人成为人,且使人决定他所采取的态度。』

禁欲主义  不要效法世界的观念,常被人误认为禁欲主义,或离群索居。相反的,他认为神要在人的身体上得荣耀(林前六20),而且基督徒要在吃喝上荣耀神(林前十31)。然而,因身体是罪行的媒体,因此信徒就必须约束他的身体,不使罪在身上作王(罗六12)。『肉体上的事』(即肉体潜在的罪行)必须治死(罗八13;西三5)。另一方面,保罗确切地弃绝禁欲的行为。

分别  在社交方面,保罗命令信的与不信的不能同负一轭(林后六14)。这并不意味着信徒要与不信主的断绝既有的社交关系。保罗明确地赞同信徒在社交生活上与外邦人有往来,甚至在相处中,信徒不必因顾忌而询问席上的肉是否来自庙堂(林前十27)。另一方面,他也确切地禁止信徒在偶像的庙里与外邦人坐席(林前八10),因为这样的行为会被人视为对敬拜偶像的事不在乎。不能同负一轭的警戒,是针对信徒不能与不信者的外邦思想和行动契合,所以保罗从他以禁止拜偶像的事及污秽身体的行为,阐明了从外邦人中分别出来的观点,并表明心中重要的联想——即外邦庙堂的礼拜伴随着放荡不拘的狂欢宴乐——为此,不要效法这世界,并不含有禁欲主义,或杜绝社会关系,而是弃绝这世界的偶像崇拜与罪行。我们必须知道,基督徒是自己文化中的一份子,同时也是那即将降临之国度里的公民。

恶行  新造的人不应效法的恶行,明列在几处经文中(罗一29—32;林前五11;六9:林后十二20;加五19一21;弗四31;五3一4:西三5一9)。这些恶行可归纳为五类:(一)性行为的恶行:有乱伦、污秽、猥亵、奸淫、鸡奸、同性恋;(二)自私的恶行:有贪婪、勒索;(三)言语的恶行:有流言蜚语、背后诽谤人、嘲骂、自夸、可耻的话、愚蠢的话、嘲弄人、喧闹;(四)态度及人际关系上的恶行:有仇恨、争吵、结党、嫉妒、生气、纷争、异端邪说、猜忌;(五)醉酒的恶行:酗酒、狂欢、以及拜偶像。

社会伦理  基督徒与当代社会习俗的关系。按我们现代信徒的看法,社会伦理对我们的伦理思想大有影响。所谓的社会伦理,是指以人本的原则为基础,去关心人群福利的社会结构。

已婚的不要求解除婚约

犹太人不必努力成为外邦人,或外邦人成为犹太人,身为奴仆的,即使有机会,也勿寻求得自由。

在这世界的社会结构中,个人的生活处境如何并非最重要的事。『各人蒙召时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林前七20),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林前七31)。

女人  论到女人的地位,保罗在他的教导中,提出了明确的原则。他的确是以新的原则,说明女人在神眼中的地位。『并不分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在神面前,女人并不处于比男人较低的地位。再者,他劝勉男人要爱自己的妻子,如同基督所表现的爱(弗五25)。然而,他却视女人为男人的隶属: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林前十一3)。正如男人是神的形像和荣耀,因此女人是男人的荣耀(林前十一7)。也就是说,『女人是源自男人,且是为男人而活(raisond’etre)』为了顺服的缘故,女人必须蒙头,否则不能在会中参予敬拜;但男人不必蒙头(林前十一4ff.)。再者,保罗说,他不准女人在敬拜集会中,公开发言(林前十四34ff.)。

婚姻  保罗本身没有结婚,且认为守独身是值得人人爱慕的恩赐。不过他也注意到,并非人人都有这恩赐,因此他明确地劝告人,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妙(林前七9)。无论是丈夫或妻子,都不能在性上拒绝对方(林前七4一5),而要满足彼此的需求。在此段经文中,性被视为非单以生育子女为要,乃在共同的欢愉。

保罗秉持主的权柄,断然反对离婚。若夫妻离异了,妻子不得另嫁,丈夫也不能休掉妻子(林前七10一11)。如果夫妻中一人成为基督徒,而那不信者要离去,就由他离去(林前七12一15):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林前七:39)

奴隶  据估计,保罗时代的罗马社会里,奴隶与自由人各半,在意大利则为三比一。战争所带来的命运,常使全城的人口遭贩卖为奴,但往往奴隶比他的主人更有文化教育。因此他们获得善待,但在法律上,他们只是主人的产业——被视为产物而非人。他们的命运如何,全视主人的心情变化而定。

保罗对这种制度不予置评。从这角度看来,保罗似乎不顶关心社会的结构。事实上,他劝免奴仆不要在乎自己的社会地位如何(林前七21),因为虽是奴仆,在主里却是个真正自由的人。社会的结构属于这短暂的世界,而基督徒在这架构中,必须将信仰活出来(林前七31)。因此,身为基督徒而有作奴仆的,必须顺服主人,尽心忠诚地服侍主人(西三22一25:弗六5一8)。另一方面,作主人的,要关心仆人,给予公平的待遇(西四1;弗六9)。常逃亡的奴仆阿尼西母,在罗马遇见保罗而成为基督徒后,保罗将他送回他主人腓利门身边,且劝勉腓利门接纳他为主里的弟兄(门16)。保罗在此未曾提及解放奴隶的事。总之,虽然奴仆无法摆脱社会上的歧视,但在教会的肢体中,就没有这种区别了(林前十二13;加三28)。

保罗在罗马书表明他对政府的态度。虽然在独裁政体中,外邦宗教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然而,政府仍然是治理国家、维持秩序的公仆,是『神的用人,刑罚那作恶的』(罗十三5)。尤其是基督徒,更应当顺服政府,因为它是出于神的,且要按当纳的缴税,给予支持,要奉公守法,免得受刑罚:『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罗十三4)。当保罗论到一个有势力,拦阻那敌基督者行不法的事时(帖后二6),很可能就是指罗马政府为执行律法维护秩序的器皿。

显而易见的,保罗关心的不是社会的组织,而是基督徒如何在当代的生活环境中,将信仰生活彰显出来。他也确实提出一些基督徒的原则,如果基督徒忠心实行这些原则,一旦他们成为社会中举足轻重的人物时,就必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产生莫大的影响力!虽然如此,在保罗的观点中,社会结构毕竟是要与这个世界一同消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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