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支持加尔文主义

基督工作的范围

我们已经看到基督工作的所有性质,很明显的是,基督的死实际上恢复了在亚当里所失去的,而且,基督为他们而死的人,被带进一个人类从未进入的状态,就是永远的安息,使他们得到新创造的圆满荣耀。死亡和罪的权势已被消灭。基督取代了亚当作为元首。我们的债成为基督的债,祂的公义成为我们的公义。

然而,我们从这一点,又可以得出什么关于基督拯救工作范围的结论呢?

第一个选择:基督的死救赎了每一个人

其中一个答案是,基督的死客观地救赎了每一个人。圣经毫无疑问教导说,神爱世人,并且基督为世人舍命(约一29,三16,六33、51;罗十一12、15;林后五19;约壹二2)。因此,鼓吹这观点的人作出结论,认为基督的目的是要拯救每一个曾经活过或将会出生的人。俄利根(Origen)的“万物复原论”(apokata-stasis)主张,所有灵魂(不是身体)——包括路西弗(Lucifer;编按:即魔鬼)在内——都会在天堂的福乐中相聚。@26这观点在第六世纪已经正式受到谴责。

@26见The Seven Ecumenical Councils,vol.14in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bers,ed.Henry R.Percival(Grand Rapids:Eerdmans,repr.1971)。

巴特(Barth)拒绝约束神的自由,尽管没有正式提出普救论,但他关于拣选及与神和好的教义却有此暗示。@27路德宗认信亦教导普世和客观的代赎,虽然(不同于巴特)他们仍然坚持拣选是有限和无条件的,最后只有选民才会得救,并且一些人只是暂时得到基督拯救工作的好处,后来却因致死的罪或不信而失去这些好处。这个观点认为,尽管基督的死是要救赎每一个人,但不是基督之而死的每一个人都会得救。

@27Karl Barth,Churcb Dogmatics II/2,417-423;III/2,136;IV/1,91,140,410。有责任感的评估,特别见G.C.Berkouwer,The Triumph of Grace in the Theology of Karl Barth,trans.H.R.Boer(London:Paternoster,1956),215-34;Garry J.Williams,“Karl Barth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Atonement,”in Engaging nitb Barth:Contemporary Enangelical Critiques,ed.David Gibson and Daniel Strange(Nottingham:Apollos,2008),232-72。

第二个选择:基督的死让每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

第二个选择是,基督的死让每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荷兰的抗辩派(亚米念派)认为,基督牺牲的目的,就是让神可以借着恩典所赐能力的协作(即相信和顺服福音),为人提供救恩。亚米念派神学家一般承认,假如基督真的在十字架上完成了罪人的拯救(不只是使救恩成为可能),那么基督为之而死的所有人都会实际得救。因此,约翰·韦利(John Wiley)这样评论:

代替受刑的理论要不是导致普世得救论,就必定是无条件的拣选。米利Miley博士指出,“如此的代赎,从其本质和马上的结果来说都会使人永远地从罪咎中得释放,不必对罪的惩罚负责任。”@28

@28Wiley,Christian Theology,2:246。

这些亚米念派神学家承认,假如基督的死确实为了基督为之牺牲的每一个人成就了救恩,那么仅有的选择便是加尔文主义或普救论。

第二个观点还有另一个版本,一个较折衷的立场,界于多特会议(1618-1619年)定义的正统加尔文主义,和后来称为“有条件之普救论”(hypotheticaluniversalism,照其构思者的名字亚目拉督〔Moises Amyraut〕,亦称为“亚目拉督主义”〔Amyraldian-ism〕)的亚米念立场之间。他们认为,基督毫无例外地承担了每个人的罪,但神知道,若没有信心的恩惠,没有人会接受基督,便拣选了一些人,让他们得到基督工作的好处。很多福音派的更正教徒都持有亚米念或亚目拉督的观点。无论他们所持的是哪一个观点,他们都会同意薛弗尔(Lewis Sperry Chafer)所表达的立场:“基督的死并非潜在或实际地拯救,而是使所有人成为可救的人。”@29同样地,莱特纳(Robert Lightner)亦说,他拒绝加尔文派的观点,不同意“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本身就是有功效的”。@30

@29Lewis Sperry Chafer,“For Whom Did Christ Die?”reprinted in Bibliotbeca Sacra137(Oct.-Dec.1980):325。

@30Robert Lightner,“For Whom Did Christ Die?”in Walvoord:A Tribute,ed.John F.Walvoord and Donald K.Campbell(Chicago:Moody Press,1982),162。

第三个选择:基督救赎了所有被拣选的人

第三个观点是,基督为选民所有的罪而死,因此在十字架上救赎了他们。根据这个在《多特法典》(第二章第3条)表达的观点,尽管基督客观而有效地只承担了选民的罪,基督的死却“有无限的价值,足以补赎全世界的罪”。多特其实重述了一个普遍的表述:“足够全世界之用,却唯独对选民有效。”这表述可见于中世纪不同神学系统的著作,包括阿奎那、里米尼的贵格利、路德的导师史陶皮茨。正如这表述所显示的,这观点并没有限制基督拯救工作的充足性(sufficiency)或可用性(availability),而是坚持基督上十字架的特定目的,是为了拯救祂所拣选的人。

正如十七世纪清教徒约翰·欧文(John Owen)所指出的,每一个承认最后有些人会失丧的立场都认为,代赎在某方面——不是在其范围就是在其果效——是有限的。欧文总结出几种可能性:基督的死是为了担当(1)所有人的所有罪;(2)所有人的一些罪,或(3)一些人的所有罪。@31如果不信是一种罪,而且有些人最终会受处罚,那么,至少有一种罪是基督没有充分满足的。

@31John Owen,”The Death of Death in the Death of Christ,”Works of Jobn Owen(Edinburgh:Banner of Truth Trust,1966),10:233。

特定的救赎

以下是支持特定救赎(第三个观点)的几个论点。第一,这观点主张,基督的死确实拯救人。圣经没有一处教导说,基督来到世上,只是为了使拯救成为可能,更没有说,相信基督才让拯救成为事实。这便把接受救恩的途径(即信心)变成救赎的基础。

圣经处处宣告的好消息就是,神已经借着基督的死使我们与祂和好,基督已经在十字架上以祂的宝血成就了这事,并且已经客观地确保了罪得赦免(赛五十三10~11;太二十六28;约一29,三17,四42;提前一15;等等)。“既已和好〔借着神儿子的死〕,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罗五10)。基督为之而死的所有人都已经蒙救赎、与神和好,并且免受神的忿怒。我们通过信心接受这已经在各各他成就的救恩。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而永远地”成就了祂的拯救工作,没有留下任何需要罪人靠自己的行动去做的事,不论是他们的抉择或努力(罗九12~16)。

正因这个缘故,新约圣经中的福音诉求乃是毫无保留地充满喜乐和安慰。所有接受救恩的人都可以得到确据,基督的工作已经确定了他们的拯救。他们如今通过圣灵的恩典工作而得到救恩的好处。这些好处是基督为祂的子民付上赎价时所包括在内的。

第二,这观点强调三一神与救赎的关系。三一神在永恒中达成协议(救赎之约),父神拣选某一数目的人,交给圣子作为他们的守护者和中保,圣灵则保证把他们带到基督面前,让他们得到有基督作为中保的所有好处。

耶稣说,祂到来,并不是为了使救恩成为可能,而是实际上拯救“凡父所赐给我的人”。祂亦补充说:“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所以我对你们说过,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约六37~39、65)。在约翰福音第十章,耶稣说:“好牧人为羊舍命—–我是好牧人,我认识我的羊,我的羊也认识我;正如父认识我,我也认识父一样,并且我为羊舍命”(约十11、14~15),其中包括了外邦人和犹太人(16节)。

耶稣因各各他而心情沉重,便向父神祷告说:

父啊,时候到了,愿你荣耀你的儿子,使儿子也荣耀你;正如你曾赐给祂权柄,管理凡有血气的,叫祂将永生赐给你所赐给祂的人。—–他们本是你的,你将他们赐给我,他们也遵守了你的道。—–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你的。约十七12、6、9

耶稣再次包括了所有“因他们的话信我的人,—–使他们都合而为一”(约十七20~21)。有一条明显的线贯穿约翰福音,证实三位一体的三个位格之间有一个永恒的救赎之约,父神把一些人交给爱子:“凡父所赐给我的人。”

新约圣经书信亦显示,父、子、和圣灵之间,在拣选、救赎、和呼召的旨意和工作上相互呼应。这为我们带来不可动摇的安慰。从芸芸众多堕落的人类中,父神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一些人(罗八30~34;弗一4~13)。@32

@32见Stephen M.Baugh,"Galatians3:20and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66:1(2004):49-70。

圣经清楚教导,父神拣选了很多人(但不是所有人),叫他们得到永生,并且托付圣子拯救他们(约六38~39,十五16,十七9;罗八29;弗一4~5、7、15)。圣经亦教导说,圣灵有效地呼召被拣选的人,使他们与基督联合。虽然他们真的相信了基督,却不是靠他们的自由意志,而是出于神的全权恩典:圣灵把被拣选的人带到基督面前,赐他们信心(约一12~13,六44,十五16;罗八30,九6~24;弗二8;帖后二13)。选民“从创立世界以前”就在基督里被拣选,蒙基督救赎,并借着圣灵与基督联合(弗一3~14)。路加记载,当一群外邦人听到福音,“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我们得救,并非归功于罪人与神合作,而是归功于三一神三个位格之间的合作。圣子与圣父和圣灵合一,目的是拯救被拣选的人。

没有人可以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因为基督已经救赎了他们,并且在天上为他们代求(罗八33~34)。因此,基督的死被称为“永约之血”(来十三20)。彼得写信给信徒,说他们是蒙拣选,“以致顺服耶稣基督,又蒙祂血所洒的人”(彼前一2)。其他人则是“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罗九22)。神在他们作决定以前——事实上,在他们存在以前——就拣选了雅各,拒绝了以扫,表示神有权怜悯祂所选择的人(罗九1~21)。

耶稣确实救赎了祂所拣选的人(罗八32~35)、祂的羊(约十11、15)、祂的教会(徒二十28;弗五25~27)和祂的百姓(太一21)。祂“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二十28,二十六28;参:赛五十三12;来九28)。耶稣被差遣是为了完成父神的目的,耶稣有信心,父神所赐给祂的,祂“一个也不失落”,并且在末日将会复活(约六38~39)。救主以得胜者的身份进入天国,胜利地宣告说:“看哪,我与神所给我的儿女”(来二13)。

这一切显示出,“神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为证。借这两件不更改的事,神决不能说谎,好叫我们这逃往避难所,持定摆在我们前头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励”(来六17~18)。“祂—–救赎祂的百姓”(路一68,《朱宝惠译本》;强调字体为笔者标示)。

第三,这观点完全聚焦于基督,而不是信徒。我怎样才能知道基督是否为我而死呢?圣经提供的唯一答案是要我们指望基督,我们是在祂里面蒙拣选的,祂的死足以拯救每一个人——事实上,足以拯救千万个世界。

然而,除了普救论外,其他观点都坚持,尽管基督有祂的客观工作,但基督为之而死的很多人最后都会失丧,承受自己的审判。那么,基督在上文保证,神所赐给祂的,祂一个也不失落,又怎么说呢?

巴特的立场证明了这个问题。我们从上文看到,他认为每个人都是在基督里被拣选、蒙救赎的人——客观地得拯救和称义。但他却保留着有些人最后会失丧的可能性。然而,假如基督为之而死的一个人失落了(甚至只是一个可能性或假设性),那么基督的死便没有实际上拯救了任何人。要保持基督在十字架上拯救工作的客观性,又坚持这是要为所有人代赎,唯一的途径就是否认任何人最后会被定罪。假如普世拣选的概念是不符合圣经的,那么普世救恩的概念更是如此。

加尔文说,对全世界所有人而言,基督都是完全充足的救主。当有人相信时,我们向他们保证,没有任何罪(过去、现在、或将来),可以令他们与神在耶稣基督里对他们的爱隔绝。我们不在自己里面、而是向我们的外面,找寻拣选或救赎的证据。我们可以这样做,只因神对我们的客观审判已经在十字架上(不是按照我们的主观经验)决定性地、完全地、和永远地得到解决了。

假如基督所担负的罪,并没有实际地为每一个基督为之舍命的人消除神的忿怒,那么就如巴文克(HermanBavinck)所总结的:“重担便从基督转到基督徒身上。”如今“真正叫人与神和好的乃是信心”,而不是基督的客观工作。@33按照这个观点,信心不但使人愿意与神和好,而是成就了这和好;信心变成使人得救的工作,成为领受神饶恕和更新之恩的根据,而不是接受的工具。

@33Herman Bavinck,Reformed Dogmatics,ed.John Bolt;trans.John Vriend(GrandRapids:Baker,2006),3:469。

回应异议

1.新约圣经清楚教导基督为世人而死。

加尔文派从未怀疑,圣经明确地教导基督为世人而死;事实上,他们认为这是美妙的“大好信息”。外邦人能与基督同作后嗣,并且与相信的犹太人同作亚伯拉罕属灵的儿女,往往被我们看为理所当然的事,但对于第一世纪的犹太人和外邦人来说,这却是一个革命性的信息。这正是保罗——外邦人的使徒——所展现出之“基督的奥秘”的核心(弗二11~三13),也是一些犹太基督徒攻击他的原因。这个犹太和外邦人在基督里合而为一的奥秘所引起的争议,后来在使徒行传十五章记载的耶路撒冷会议得到解决。

一向以来,神的心意都是要通过以色列拯救世人。早在创世记三章15节所宣告的福音已有此暗示,在神立亚伯拉罕“作多国之父”的圣约中,更清楚地阐释(罗四17)。众先知亦多次重复这应许,并由复活的基督向世界表明出来。耶稣的到来并不是要恢复摩西之约(地缘政治的神权统治),而是要成就亚伯拉罕之约对整个世界的祝福。祂就是亚伯拉罕的“那一个子孙”,世上所有家庭都要在祂里面蒙福(加三11~18、28)。

然而,贯穿救赎历史,“拯救”一向是通过余民达成的。神从洪水的审判中救出世界,尽管只是通过挪亚和他的家人——一共八人(彼前三20;彼后二5)。祂通过余民拯救以色列和犹大。祂亦会同样地拯救整个世界,“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成为国民,作祭司归于神”(启五9~10)。因为“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神对世人的爱感动祂选出众多敌人,甚至在“我们作仇敌的时候”(罗五10),就赐下爱子,叫这些罪人借着圣灵与基督联合,成为一个巨大的诗班,歌颂赞美祂的怜悯和恩典,直到永远。这样,世界真的是得救了。@34

@34见B.B.Warfield,The Plan of Salvation(Grand Rapids:Eerdmans,1942[repr.1980]),尤其是95。

正如任何基督徒一样,加尔文满有信心地宣告,基督乃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一29)。我们不但普遍地对所有人宣告,而是特别向每一个人宣告,基督的死足以拯救他。套用《多特法典》的话:“神儿子的死是为罪所献唯一和最完全的祭与补偿;它有无限的价值,足以补偿全世界的罪。”@35没有人可以说:“我来到基督面前,却没有救赎之恩留给我。”基督的十字架有足够的救赎之恩给世上的每一个人,以及千万个世界。因此,这观点不容许我们以为基督之工好比一个有限的赦罪之泉,只够供应被拣选的人。问题从来不是基督工作的充足性,而是在乎三一神的目的。

@35Canons of Dort,Second Head of Doctrine,Art.3,99=《多特法典》第二项教理,第3条,见:汤清编译,《历代基督教信条》(香港:基督教辅侨出版社,1957),315页。

2.问题在于他们不信基督,不是因为他们的罪。

有些人辩驳说,基督的确为每一个人成就了客观的赦免,因此,不信的人被定罪,不是因为他们的罪,而是因为他们不信基督。可是约翰告诉我们,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约三18)。我们生来就在亚当里有罪,我们的罪债每天都在增加。一个人不是在听到并且拒绝福音的刹那被定罪。保罗说,神为不敬虔的人积蓄忿怒,是因为他们的罪(罗一18),他甚至列举出好些罪,那是神在末日会为之倾倒出祂的怒气的(西三5~6)。我们可以引述其他很多经文,证实“不信”亦是在末日被定罪的一种罪。

3.这岂不是“不公平”吗?假如基督没有为他们而死,神却要定他们的罪,怎能说是公平呢?

如果我们接受以上引述经文的全部意思,父神并没有选择拯救每一个人,圣灵亦不会有效地吸引每一个人到救主面前。因此,这个可理解的异议不但是质疑拣选,亦质疑救赎的实施和成就。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九章回答了拣选是否“公平”的问题,他简单地指出,神有全权从已被定罪的人类中自由拣选祂所要拣选的人。

这正是关键所在。基督并不是为无罪的生物而死,而是为罪人——仇敌、充满敌意的叛徒——而死。神对人类的大爱彰显于一个事实,甚至在亚当随己意背叛神,使自己和我们成为罪的奴役以前,父神已经把一些人交给子,亦把祂的儿子赐给祂的子民。神没有责任要拯救祂的任何一个敌人,但甚至当我们仍在痛恨神的时候,祂已爱我们,并且差派祂的儿子来拯救我们。假如是勉强的(甚至是受神本质的内在催迫),便不算是恩典。神大可以定我们所有人的罪——这正是恩典和怜悯的大前提。

此外,神深邃的爱亦彰显于一个事实。祂差派儿子为我们的救恩成就了一切,不只是使人类有“得救的可能”。祂并非只做了一半,似乎在说:“我该做的已经做了,现在看你啦。”不是的,祂完全达到祂爱我们的目的,为那些“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成就,并且施行了救赎(弗二1)。

最后,因为基督的死足以拯救每一个人,除了那些拒绝救恩的人,没有人会被遗漏。当然,若非借着恩典,我们都会拒绝这救恩,但神却不必为人的这个罪恶境况负责。在审判的那日,除了神以外,人类不能为他们的救恩感谢任何人;除了他们自己以外,亦不能为他们被定罪埋怨任何人。对所有还未相信基督的人,我们宣告说:神借着救主完全足够的工作,已经与人和好;我们亦严肃地警告说:在基督以外,没有得救的希望,不论是指得救的可能性或实际上的得救。对所有已经相信基督的人,我们与圣经一起宣告说,他们现在已经从神的忿怒、从死亡和地狱得到拯救。他们的救恩并不是一个可能性,而是实际上的。他们不是可救的,而是已得救的。救恩不是靠他们来完成或变得有效的,而是他们白白领受的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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