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新约神学

律法(01)

1.引言 保罗有关律法的思想:『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二 13),并且『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十 5;加三 12)。『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三 20),而律法的字句只会叫人死(林后三 6),因律法不能赐人生命(加三 21)。『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三 6),没有人能完全遵从律法(罗八 17)。

保罗思想为对两条义路(律法主义与信心)的神学释义。罗马书第三章清楚显示这一点。以色列追求『律法的义』(罗九 31)以色列达不到那目标,因为他们误用律法,把律法变成『靠自己的行为(而不借信)去追求义。的方式(罗九 32)。因此便显出他们自己对那从神来的,要凭信领受之义的无知;相反的, 他们企图立自己行为的义,并且不服神(借着信)的义(罗十 1—3)。

2.保罗有关律法的思想背景

「妥拉」。律法/「妥拉」的基本意义即「指示、指出一条道路」。

狭义:「律法」= 十诫(出廿 1-17,申五 1-21)

宽义:摩西五经(特别是出廿-四十,利末记及申五-三十)。在摩西五经中,有几段经文是专门与律法有关的,或称法典: 出廿-廿三(约书)

利十七-廿六(圣洁法则) 申五 1-26(申命记法典)。

对以色列人来说,律法包括以下三方面: 道德律法或十诫。

民事律法。礼拜条例。

旧约律法有以下的性质:

它是给予神的约之下的子民的(出十九,廿)。

它牵涉到以色列民生活的各方面(包括与神〔出廿 22-23〕、与人〔出廿一 12ff〕、与大自然的关系〔出廿三 10ff〕)。

它不是赚取神恩典的途径,乃是神所救赎的子民,在领受到神的恩典之后, 律法成为一种响应神恩典的途径(出十九 1-6)。但这样的看法渐渐被律法、仪式化,以致最终以色列人只是僵硬地遵守律法。

虽它是给予独特的以色列民,显示出他们的特殊地位,但它却是适合全人类的(出十九 1-6,申四 5-8)。

更重要的,它启示了神的属性(耶九 24,尼一 5-11,诗一一九)。

律法显示以色列人的使命和目的,即成为万国的见证,借着以色列民,神的恩典能临到万国(参创十二)。莱特:以色列人的存在即拥有一个宣教的目的。

它也是神计划的一部份,为了预备人信靠耶稣(罗三 20,加三 19-21)。旧约律法(与当时异族的法则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是独特的:

它比较强调人,而不是物体(如创九 5-6)。它高举个人的利益(如出廿二 2)。

软弱者是被保护的。而且,人的需要更是在人的权力之前(申廿三 15;申廿一 10ff;申廿四 19-22)

圣经律法常拥有比较严重的惩罚,为了使人不犯罪。或者说,因圣经对人摆在正确的地位上,得罪人即是破坏了与人的关系。

极强调敬拜一位主,并在生活上显示这信仰。因此,旧约伦理基本上是去效法神(参申十 12-13,14-22,利十九 2,太五 45-48)。

约的关系为神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利十九 2)。

律法的遵行是向神的感恩和回应。因此,旧约律法更是建立在恩典之上(如出埃及记)。

除了摩西五经,旧约其它经卷常与律法有关:在诗歌体中,特别是诗篇,敬拜被视为是对神在律法中的启示之响应;智慧文学则注重律法的一般要求,并呈献给较宽大的听众,而没有直接提到与以色列有关的项目,如献祭系统、应许之地、约、圣殿等;先知更是按律法的要求来指控以色列人。当然,在新约中,律法和福音更形成一个不能忽略的紧张关系:不是因律法称义,但在称义后,却结出「善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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