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信仰与财富

罗马人

我们发现拉丁语系作者也曾崇尚财产共有的观念。不过对他们而言,财产共有只存在一个已经过去的黄金时代里——这个时代简单纯朴,而且永远不再出现,这些作者徒然浩叹,@67却未曾提及该如何恢复旧观。@68

最具影响力的罗马作家回顾过去,以期鉴往知来。但是他们所谓的过去,并不是已经渐行渐远之简朴的黄金时代和财产共有制度,而是早期的共和国时代。在他们心中,那是一个以诚实、努力缔造的国家。因此,所有罗马知名的古代作家,追溯以往,在这方面都很推崇。当时农业是财富的主要来源,公民耕种田地,也拥有田地。许多著述里都充满着这种伦理观点,也弥漫着传统价值丧失的悲情。

迦德(Cato)在「论农业」里,开宗明义的一段文字是最具典型的代表:

以经商营利,无疑的是较容易获利的,并不生啥害处;就像借钱一样,如维系名誉的话,亦不算坏事。如果借钱还算光彩的话,借也无妨。我们的祖先持此观点,并付诸法律,依法规定,窃贼一旦逮捕到案,要课以双倍罚款;放高利贷的人则更重,课罚四倍。何以他们视放高利贷的人比窃贼更恶?其中一个理由是—–在我看,商人是个活力十足,而且致力赚钱的人;不过,正如我前面所述,经商是个危机重重、容易遇险的生涯。就另一方面来说,最有勇气的人是从事耕种的农夫,和最坚忍不拔的军人,他们的职业才是最值得受尊敬的。@69

农业在传统伦理上,是最具有道德导向的财富来源,也是最崇高的经济活动,虽然罗马人宣称,放弃土地就是造成动摇罗马国本的根源之一,迦德及许多持有类似理论观点的人,都喜欢住在城市,只有柯伦乐(Columella)仍居乡间,即使他并不亲自下田耕种。

正当一种伦理观点进入罗马哲人的作品里时,这种伦理观点正是一段被了解、接受的罗马传统道德。但道德顾忌并不能阻止迦德贩卖无用的老奴,像卖一只老牛一样。@70

一般而言,极少拉丁作品赞成财产共有。相反的,大家都相信,罗马对西方世界最具特色的贡献是对私有财产的了解;古希腊宪章的拟定应归功于苏冷(Solon)和里克瑞格斯(Lycurgus),但他们认为土地所有权不是绝对的。在古罗马时代,每一个小农庄都坐落在农田当中,每一个住家都供奉着他们的祖先,人们想到「财产」的时候,其观念转变为一种神圣的意味,这在古希腊思想中是不存在的。对罗马人来说,所有权的意义包括使用、享有,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这是为什么罗马人认为不宜征收土地税,又视征税简直就是征服的象征之主要原因。基于同样的理由,留遗产给继承人,是罗马人法律和经济体系的基石。

从许多方面看,最具罗马精神的就是西塞罗(Cice——ro),他对土地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亦有极明确并相当典型的说明,西塞罗向迦地尔南(Catilina)挑战时所提出的主要争论是:农业改革和土地在意大利公民之间的重分配问题,西塞罗反对迦地尔南,他坚持主张,国家主要的功能正是保护私有财产。私有产业的重要性,在于所有私人财富的总合,就是国家的财富。@71「财富均等」的观念,简直是祸国殃民,西塞罗斩钉截铁的认定,政府的基本责任即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

这个位居行政公职的人,其当务之急是让人人拥有属于自己的私产,使一般寻常百姓的土地所有权不受政府侵犯—–因为一个宪法国家和城邦市政府建立的主要目的,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

行政部门也应该尽力避免征收土地税捐,最后预防措施也须即早采取—–

但政府装模作样使人民以为他们是朋友,而企图通过农业法案,以便把原有的居民逐出家门;或者提议贷出款项,以汇寄方式寄给借方,这两种方法都坏在不知不觉的动摇了国本:其一,破坏了原有的和谐,因为和谐无法存在于借贷金钱的双方之间;其二,他们的作法完全不以平等为准则,一旦土地所有权不受到尊重,公平公正就荡然无存了。所以,如我上述所论,国家与城市的特殊功能是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以及产业不受到侵扰。@72

虽然西塞罗不断重弹快乐基于品德而非财富的老调,但他也提到那些决定追求大富大贵的人,有权这么做,只要在过程中不伤及无辜就好。@73他认为为了公益,有智慧和品德的人可以没收无用及不出产的田地。@74由此可知,在保护产业方面,西塞罗捍卫有产阶级远比捍卫法律或道德更加不遗余力——他至少拥有十四个大农庄。

最后,引用西塞罗对各种职业分类及评估的方法作为说明:

现在,关于经商和其他谋生的方法,有些人被敬为乡绅,有些人被视为庶民,大致说来,分为以下几类人:首先,某些行业遭人唾弃,因它招来怨怼,像税吏及放高利贷的人。庶民谋生的方式是受雇于人,以劳力挣钱糊口,但不是技术性的工作;因为他们所获得的工资只不过是奴隶身份的象征而已,我们必须知道庶民是由人口贩子大批买进,然后以零售方式立刻卖出;所以他们若不漫天撒谎,就无法获利:当然,没有比耍诈更令人不快的了。那时所有的工匠大都从事低水平的行业;由于工人没有自由,而从事感官享乐的行业,如:「鱼贩、屠夫、厨子、鸡贩和渔夫等等」更少受尊敬,正如泰然斯(Terence)所说。@75

这段及其后的论述都十分重要,因为西塞罗在此略述罗马贵族对社会秩序的观点。奴仆的工作——的确,维持生计就得工作——被视为有失体面。显然地,西塞罗并未将农业归类为「低下」或「卑微」的职业,在古罗马公民的传统想法里,农夫是自由之身。@76西塞罗本身在名义上也是个农夫,因他拥有庞大的产业,而且他投下巨资于农业,但是他不能纡尊降贵的亲自下田耕种,而是要雇用人手,在他心目中近乎是为奴了。他认为批发生意受人尊重,而零售业就遭人不耻了,@77至于那些靠劳力挣钱的人——一鱼贩啦、屠夫啦等等——当然卑微。西塞罗的论述继续告诉我们,需要用到心灵的职业——如艺术家、建筑师、律师等等——远比受雇打零工令人尊重。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西塞罗大部分的收入来自投资,但他同时也是位执业律师。

西塞罗是一位出类拔萃的保守主义。他的举止端正、言谈高雅。他捍卫国家秩序不遗余力,尤其是自他相信国家的主要功能即保护私有财产以来更是,他自己便是一财产拥有者。

辛尼加亦是持此传统观点的人。他也相当富有,但是言词犀利的论到财富的苦痛,以及追求财富的愚蠢。基于两个理由,智者应该禁绝追求财富,因为财富产生忧虑,并且造成奴役,他语重心长的节录伊壁鸠鲁的话说:「对财富需求最少的人,也是最能享受财富的人」他的评论如下:

大凡为了本身利益而渴求财富的人,通常都会陷入一种恐惧之中,当然天下没有一个人会喜欢一种带来忧惊的祝福。在他苦思增加财富时,他已忘了怎么运用,他到处收帐,官司连连,做假帐——简言之,他已从财富的主人降格为奴仆了。@78

有个故事讲到一个没有经济压力的富人,对有经济烦恼的人大放厥词,说到为钱财忧虑的愚昧。他到处宣称,「财富,是人类烦忧的最大源头」。所以「我们必须思想,没有钱财要比损失钱财的忧愁轻省太多。」他认为:贫穷,理当受到欢迎,因为「赤贫不会更贫穷,烦恼人的机会也更少」,这就好像在秃头的人和满头头发的人,顶上拔发一样,秃头一点也感觉不到痛苦。当然,无论贫富,都会尝到损失的苦果,但富人可能比穷人失去更多,这么说来,贫者倒比较幸运!@79

听起来好像是道德寓言,劝告那些在经济上已经足够,却还在冒险追逐更大的财富,甚至陷入为奴地步的人。不过,当做为贫富许多群体的共同观点,或者当一个社会组织的道德律,其有待改进之处还很多。因为这个论述是有钱人写给有钱人看的,有失公允。所以,正当作者辩才无碍的论到财富是万恶之渊薮时,其实来自钱财的诸恶只会带给拥有的人,而不会连累没有钱财的人。结果,贫穷受到歌咏颂赞,誉之为一份祝福——虽然根本不会有人去追逐贫穷,以它为荣。

老皮里纽(Pliny)曾哀叹大私有土地制度的形成,这么多的土地不动产对国家造成极大的伤害,@880他说到,收集财富的目的如果只是为了展示,那真是一件不智之举。依照他的说法,世间的第一椿罪案,是一个人戴上第一只戒指。@81如果许多人胼手胝足的在地上工作,其成果仅仅只是为了让一个人的一只手指获得尊荣,那就是毫无意义。@82不过老皮里纽本身有很多财富,拥有土地无数,在他的时代,努力限制大私有土地制度的发展,或管制富人的财产继续增加,都早已是一件「过去式」了!

这些人的努力,加上农业改革的企图,俨然已成为一个讨论的主题,甚至在早期曾引起内战。根据传统,罗马的建国之君罗慕乐斯(Romulus),曾分配两分(jugera)土地给每一位公民——也就是说,这个单位的土地面积,可供两头牛在两天之内犁完。到了共和国之始,有公民身份的罗马庶民已分配到七分地,日后法有明令,规定一个元老只能持有五百分地。不过,所有的法令很快就被遗忘了,徒留许多遗憾而已,如皮里纽、柯伦乐等人,@83他们深知,大私有土地制度的扩张,是农业萧条的主因。

这些事件和所有其他事件当中,罗马法律的演进及实施,都倾向于保护私有财产权。显然的是,第三和第四世纪戴克理先与君士坦丁当权的严厉经济管制时代,大多在处理市场经济的成型,而不着力限制大私有土地制度的扩张;在第二世纪中,法学家马雪那思(Marcianus)证实了某些事物本质便属于公有财产,不好成为私有财产。但是所谓公有财物仅止于空气、流水、海洋和海岸。@84人不能企图盖房子截风势,或是阻止邻居打谷,@85或是用捕鱼灯误导夜间的水手,@86或是饥荒的时候囤积粮食,待价而沽,@87换句话说,有共识认为没有一个人可以为了获取更大的财富而伤害另一个人。@88

除了这些限制外,财产私有权可说是罗马法律的脊干,实际上在私人合约订定中,并无提到任何限制。@89依照遗嘱,处理一个人的产业的权利,是有些微限制的,但是即使只有百分之五的税,也曾遭到强烈的反抗,@90直到公元五三一年,被查士丁尼(Justinian)完全废止,抗议方休。@91在买卖中,买方与卖方的互相欺骗是合法的。@92权利完全属于所有人,所有人都有使用权,也有滥用和毁坏土地的权利——甚至可运用到奴隶身上——这都受到法律与传统的保障。确实,所有权在传统里的定义即使用、享有和滥用的权利。

罗马法律只在借贷的利息一事上限制了私有财产的取利行为。虽然罗马道德家一再谴责以借贷取利的行径,然而借贷细节原本就由法律所认可、规范。最早的时候,每月最高的单利固定为百分之一,从整个罗马法律史看,这算是一个合法的限制。复利的存在则法所不容,尽管复利与利率遭到限制,却是经常铤而走险,游走法律边缘,@93尤其当贷方认为具有重大风险的存在时,更是如此。诸如:运船事业、农业经营等等,利息便会超过既有的限制,有时高达百分之五十。@94

简言之,财产私有权及所有者的使用权,都是罗马法律体系的主干。罗马法律与罗马哲学都不曾探讨财产公有的问题,不如古希腊法律,还有柏拉图及其他希腊哲学家,对此有深入的研究。罗马作家承接传统,继续宣告「财富即烦恼之源」,所以人人都不该追逐财富,但也就是这些主笔的人,大量累积财富,其量多得让早期的希腊人连作梦都想不到!有些像西塞罗那样的人,认定私有财产应受到保护,是国家的主要功能,以及最高权益。向自由的公民课税,在传统上被视为暴政,是一桩邪恶的事。课税可以或应该作为财产重分配,或促进社会政策的手段,然而对罗马人而言,根本就是天方夜谭。对现代的我们来说,很清楚可以看见当时的罗马税务体系,造成财富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里。至于穷人则认为,国家并不顾及他们的需要,而只有像罗马、君士坦丁堡等大城,和在饥荒之时,或是因他们的数目太大,或苦难造成国内动荡不安的时候,才会注意到他们的需要。

犹太人

除了希腊、罗马之外,早期的基督教从第三个传统——犹太教来受启发,观看社会的经济秩序。正如古罗马及古代大多数人一样,以色列人对祖先埋葬之土地有着极大的归属感,这就是创世记二十三章里面,讲到亚伯拉罕拥有撒拉的埋葬之地,是如此重要的原因了。同理,当约瑟自知死期将近,他要求与祖先同葬,@95而他的父亲雅各也这样交代众子:

我将要归到我列祖那里,与我祖我父在一处,就是在迦南地幔利前,麦比拉田间的洞,那洞和田,是亚伯拉罕向赫人以弗仑买来为业,作坟地的。他们在那里葬了亚伯拉罕和他的妻子撒拉。又在那里葬了以撒,和他的妻子利百加,我也在那里葬了利亚。@96(注意:此处在附注里注明是创四十七29——31,应是创四十九29——31)

这个观念说明土地及其所有权代表的意义,远超过经济上的含义,不过这也与罗马传统和法学里所谓绝对的所有权是大不相同的。犹太人认为土地是神圣的,不只是因为祖坟埋葬于此,也因为土地属于上帝,在征服之时上帝将祂的土地赐给人,就像上帝晓谕约书亚说:「现在你要起来,和众百姓过这约但河,往我所要赐给以色列人的地去。」@97即使以色列人拥有那地,地的主权仍属于上帝:「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98(利二十五23)

因此,希伯来的法律与罗马的大相径庭。希伯来法律对一个人如何处置他的产业,有所设限,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犹太律法不允许滥用产业,包括土地、动物,甚至奴隶。和人类、牲畜每六天休息一天的命令一样,土地每六年也要休耕一年。”不但是年产的作物像麦子,就是葡萄园、橄榄树亦复如此。根据拉比的解释,这个观念就像禧年一样,提醒以色列境内的土地完全属乎上帝。@100一块没有人耕种之地所出产的果实,可供穷人随意采撷当作食物,而穷人留下的,可以供给野生的动物,我们不知道这种情况行之多久,显然在尼希米之约后,又重新开始;@101马喀比时代,也依律法而行,@102就算不是一直这么做,至少也是常态,直到公元第二世纪为止。@103

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意味地里出产的一部分也应留属于上帝,不论是直接的什一奉献与其他类似的责任,或是间接的对有需要者的帮助。一个饥渴的客旅可以走进任何田里,享用谷物及葡萄,只要不是撷取过量超出所需即可。@104叫同样的,无论是穷人、孤儿、寡妇,或是客旅,都对每一种农作物享有部分的权利,这权利包括在田地边缘,任何坠落于地的果实,以及采收者走过田地,掉落在地上的谷物。@105由于这个命令非常重要,人们不禁对整部犹太法典产生了许多疑问,Pe’ah——按字面来说是「角落」的意思,在此详尽的说明了它的适用范围。@106根据犹太法典,尽管「角落」是特地留给社区中的贫民,但也要看田地的范围、社区贫民的数目、农作物的多少而定,通常应不会少于全部农作物的六十分之一。@107我们也很清楚的知道,圣经明确提到的,不仅是农作物而已,甚至包括田地四角的出产在内,@108如果收割农作物需要有特殊的技术或装备,如枣椰,那么地主就得负责采收「角落」,分给贫民。@109

虽然所有的律法都以上帝拥有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不过始终铭记在拉比心上的是上帝对穷人的关顾。举个例子来说,任何一个客旅,无论贫富,都可以走进田中或果园里,享用其出产,这是绝对合理的;有拉比辩称,如果这位客旅自己拥有产业,而且知道必须提供一部分收成给穷人(比方说,如果这片田地已经收成,而且所剩下的只是遗落的穗子),他应该再补偿穷人。有些拉比认为就当时情形看,这位客旅是贫困的,自然需要这些零穗。另有一些拉比则坚持偿还穷人零穗有绝对必要,否则真正的穷人就无法获得他们所应得的粮食。@110

显然,这样的议题引发出各种可能辩论的细节来:如果一个采收者的手不慎被刺扎伤,满手的谷物都掉落在地上,请问,这些谷物是可以拣起来呢?还是归穷人所有?如果谷物掉进蚂蚁穴里,那么这些谷物仍属于地主呢?还是穷人?@111这类的讨论,很容易被讥刺为律法主义,但重点不应该模糊不清,所有的辩论和规则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护穷人的权益,而且基本前提就是穷人一定要拥有其权益——这些权益足以限制地主的权力威势。

对穷人更有力的支援是每七年为一循环中的什一奉献收取,七年中的第三和第六年都举办特别的什一奉献。@112这是宗教责任,再一次说明上帝对穷人的特殊关怀。的确,日后犹太教的圣殿被毁,不再存在之后,原义系指将产业敬献给上帝,或奉献圣殿所需的hekdesh一字,遂转为奉献产业给会堂或穷人。至于zedakah,原指「公义」,后转义为慈善。

为了避免祖产土地的损失,希伯来律法里不但有保留祖产的规定,且有谋求补救之道。这是禁止土地永卖的真正理由,如前参考文献所述。凸显的是,此一禁止条例并不适用于都市里的房屋,换言之,都市房屋可以永远卖断。"@113至于田地及乡间房屋,则有一连串的方法及程序,使所有权可以恢复到原始所有人的名下,即便不是最初的所有人,也可回归最近的亲戚名下。

如果所有的方法都失效,还有一条关于「禧年」的律法。所谓禧年,是指每五十年一次(又称七个七年之后),到那时,所有的土地都必须还给原始地主,所有的债务必须一笔勾销,以色列人的奴隶都要重获自由。自然,这就意味一份产业的价值必须依照还有多久禧年要临到,而重新估算其价值。@114这项律法不论是否被以色列人彻底遵行,"@115但至少是许多先知指陈的一个理想,而且耶稣也明显地应用在祂的事工上。@116

简言之,犹太人对产业的观念,与罗马人彻底地不同。罗马法对财产认为有绝对拥有权,而少予限制。犹太人的产业权利受限于上帝的主权、产业本身不得滥用,及穷人、客旅、孤儿和寡妇等亟需者的权利所左右。十诫之中「禁戒偷窃」一条,必须在这个基础上来了解,其并不是保护私有产业的特权,而更是禁止财产土地滥用,以致毁丧人的生命。@117

由于以上观点都是以圣地所有权完全属于上帝为出发点,于是有些拉比下结论说,大部分的农业法和土地限制及使用法,仅适用于圣地,其他地区的犹太人则不受此限。@118或许这就是斐罗——我们在讨论希腊哲学家时,曾谈到他。由于他属于两种传统——之所以尽管极为尊重法律,却以完全不同的原则,经营自己的经济生活。

至于高利贷,以色列律法显出与希腊、罗马传统里对高利贷同样的种种谴责;还再加上对告贷者的怜悯:「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为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119(出二十二25——27)

随着时光流逝,许多试图规避以上禁制的方法层出不穷,使得日后犹太法学必须痛苦地澄清,陈明「规避手法」的意义与范围。举个例子,米示拿(Mishnah)认为某人出租田地,如果承租人愿意预付地租,则地主降低租金是可以容许的,但同样条件用在买卖则不可以。@120同理,拉比认为,在市价标明之前,先订交货日期、预付货款买下产品,是不合法的。这种交易方式现今称之为「期货」,若是商品市价看涨,其作用如同高利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预付给卖方的金额将因而牟利。@121

最后,我们必须提到两个犹太支派,他们对财富的运用与其他相同信仰的同胞截然不同。他们是爱色尼派(Esse——nes)和塞若比丹派(Therapeutae)。爱色尼派因为发现他们所抄写的死海古卷,而较为后人所知,他们实施财产共享制度。斐罗称赞他们具有高度的分享(koinonia)精神,以下就是对他们生活的描述:

首先,没有一个人拥有自己的房子不与人共享。他们同住在社区里,大门随时为来自别的地方,且认同他们信仰的访客而开。他们的财产共有,集体支出,衣服共享,当然食物也是透过伙食部门供给而共享。我们未曾发现另有组织像爱色尼派人那么严谨的设立共享居住、生活和饮食等规则,并且切实执行。他们在白天的赚取工资所得,绝不纳入私囊供自己花用,而是放进公库增加利息,和有需要使用的人分享。@122

显然加入爱色尼派的人,都交付较大的所有财富给了集体,直到交付尽了方罢。@123和其他的犹太人相较,后者坚守慈善奉献,对象不仅是犹太人,也包括外邦人;爱色尼人则严禁身体残疾或精神异常,如:失明、跛足及智能不足的人,进入他们的支派,即使是犹太人也不会得到礼遇。

至于塞若比丹派,他们也同样的放弃自己的财物,但主要目的并不是要过一切共享的团体生活,而是要厉行禁欲主义的苦行僧生活。@124姑不论这些团体的表现如何,犹太传统的主流始终都坚信,正因慈善支出相当重要,所以一个人不该轻易抛弃自己的财物。@125

显而易见的,当基督运动开始萌芽之际,最先受到的影响来自犹太社会,因此犹太传统思想在运动初期清晰可见。随着时间流转,教会在外邦社会中扩张,希腊、罗马作家的作品纷纷问世,其影响也愈来愈显著。以下几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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