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传福音与神的主权

第四章、神的主权与传福音(

我们藉着归纳以上所论有关传福音的题旨,来开始这最末后的一段。

我们已经讨论过,传福音是神在各处委派祂的一切子民所作的工。传福音的工作是从创造主传达给背叛人类的信息。这信息是从报导开始,而以邀请终结。这报导是关乎神使祂儿子成为罪人完全的救主的工作。这邀请是神一般的呼唤人类来就救主而得生命。祂吩咐各地的人都要悔改,应许给所有悔改的人以赦免与恢复。基督徒被差遣到世界中去为神的传达者为基督的使者。尽量广播这个信息。这是他的责任(因为神吩咐了他,而且我们要爱邻舍,也必得向他们传福音),也是他们的特权(因为替神说话是一件伟大的事,把唯一的救法介绍给我们的邻舍,救他脱离属灵死亡的恐吓)。我们的工作就是出去到我们的同胞那里去,将基督的福音讲给他们,用所有的方法将福音尽都讲明;尽量除去他们对福音所有的障碍,叫他们知道福音的严肃性,劝勉他们对福音有所反应。这是我们作基督徒的永久的责任;是基督徒蒙召的根本部份。

现在我们要讨论本文开始时就遇到的问题。

我们对「神的主权」的信仰对于传福音有何影响?

我们以前看过神的主权是一对偶真理之一,这对偶的真理形成一圣经思想的二律背反。圣经中的神是主,也是祂所创造之世界的赐律者;祂是人类的主宰,也是人类的审判者。所以,如果我们的看法合乎圣经的思想,我们必得在心中给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二者并立的地位。人确实是对神负责任的,因为神是赐律者,祂叫他应当尽的责任,祂是审判者,祂要察问人是否履行责任。神确实是在身上有主权的,因为祂管束并命令人类一切的行为,正如祂的主权,乃是同样真确而根本的事实。

使徒保罗说到神的旨意与创造主与受造者之间,似乎矛盾的关系,并且在以弗所那一封短简之范围内的关系勉强我们注意这二律背反。他在第五、第六章中愿意读者能「明白主的旨意如何」(五17)又「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六16)。这是赐律者之神的旨意,神的旨意就是要人知道并且遵行。同样的意思,保罗写信给帖撒罗尼迦人说,「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四3;参看太七21,十二50;约壹二17等)可是在以弗所书第一章保罗说到神按着「祂自己旨意所喜悦的(5节),在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祂和祂的同道;祂称神在世界末了归结万事的旨意为「祂旨意的奥秘」(9节);祂说到神自己为「那位随己意行作万事的」(11节)。这里所说的神的旨意,清楚是指祂如何处置祂所造的永远意图,祂的旨意乃象世上君主的旨意一样。这就是神在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所成就的旨意─甚至包括人违反神的律法在内。(参看创四十五5以下,五十20;罗一10,十五32;启1四1等处的经文。就在这个意思上说到神的旨意(thelema)。较古老的神学把这两项分为神教诲(precept)的旨意与神目的(purpose)的旨意,前者是神公然宣布人所应作的,后者是祂自己所要作的决定(多半是隐讳的)。这是在神的律法与神的计划之间的区分。前者告诉人应当如何为人;后者是决定命运如何。神在这两方面的旨意都是事实,虽然两者在神的心意中之关系对我们是不可思议的。这就是我们说到神是不可思议的原因之一了。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假如往事真是在神直接管理之下发生,而且神已经用祂的旨意定了将来,即如祂救谁和不救谁──这与传福音的责任有什么关系呢?

这个问题难为了许多今日福音派的基督徒。有些人已经无条件地彻底地相信神的主权,其实按着我们的判断,圣经就是这样论述神的主权。这些福音派人士心里想,是否有些方法可以用来为神之主权的教义作见证,而用不同的信念来修改从前所于继来的传福音的惯例。他们说这些方法是从那些不信我们所信在得救上神有绝对主权的人所发明的;这岂不是绝对使用这些方法的充份理由吗?有的人不这样解释神主权的教义,也不把这道理看得这样严重,恐怕这样彻底相信神主权的道理会窒息福音的传扬;因为他们以为这样一定影响传福音行动的紧急性。当然撒旦是尽量阻挡传福音而把基督徒分裂;所以牠(撒旦)试探第一组阻止并讥诮基督徒努力热心传福音,使第二组忘掉一切去传福音,甚至心惊胆战,当他们这二组人彼此评判的时候,双方都变成自私、苦毒和自负。似乎双方都当严防魔鬼的诡计。

如此说来,问题就很紧迫。圣经提到神与人的双层关系的二律背反,因此发生了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当看圣经对这问题的答案。

圣经的回答可分消极和积极两个提案。

一、神主权的恩典并不影响我们所说的传福音的性质与责任

这里所应用的原则乃是说,我们的本份和我们责任的范围的规律乃是神教诲的显明(启示的)旨意,而不是祂事件隐秘的旨意。我们应当以神的律法来约束我们的生活,并非凭我们的猜测来衡量神的计划。当摩西把耶和华的律法、威吓和应许教导给以色列人完了的时候,祂就立了这个原则。「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唯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二九29)神所喜悦保守隐秘的事(例如祂拣选了多少人,拣选谁,以及何时并如何令他们改变他们从前的信仰而转向祂)与人的责任毫无关系。这些隐秘事在解释神律法的任何部份上,也没有什么关联。传福音的吩咐既然是神吩咐的一部份,那么就是神给祂百姓的显明旨意。在原则上来说,传福音的吩咐就丝毫不影响我们相信神在选召上的主权。我们诚然相信英国教会的信条书,在第十七条上所说,「神藉着隐秘的旨意,坚决定规了要从受咒诅和被定罪的世人中间拣选人归向基督,永远得救,成为荣耀的器皿。」但这并不帮助我们决定传福音工作的性质,也不影响我们对普世广传福音的责任。神在恩典上有主权的教义与这些事无关。

因此我们可以说:

(1)相信神在恩典上是有主权的并不影响传福音的必要性。

不拘我们对拣选怎样相信,事实仍然是事实,传福音是必要的,因为没有人能不藉着福音而得救。保罗说,「犹太人和希利尼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众人同有一位主,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因为凡求告主(基督)名的就必得救。」是的,但人若不求告主的名,就不能得救,所以在求告主名以前,必有些事发生。所以保罗接着说:「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听见祂,怎能信祂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罗十12以下)在人们信基督以前,必须有人把福音传给他们,在他们被主拯救以前,他们必须信靠祂。得救在乎信,信在乎知道福音。神的救法是叫他们与福音接触而相信。所以在神的次序上来说,如果要想有得救,传福音是必需的。

所以我们知道,当神差遣我们去传福音的时候,祂差我们去好像祂拯救选民计划中的一个重要节环。祂有这样的一个计划,那主权的计划是不能被挫折的,这事实究竟不能暗示我们的传福音,在完成祂的计划上是不需要的。在主娶亲筵席的比喻中,席上满了宾客,乃是由于王之仆人的行动,他们到公路上去请凡愿意来的人赴席。(太十二)照样神的仆人,也是本着此同一行动,被神召选的人才能得救,为救赎主得着。

(2)相信神在恩典上是有主权的并不影响传福音的紧急性。

不拘我们怎样相信拣选,事实是清楚的,没有基督人是要灭亡的,是要下地狱的(请原谅我用这老朽的名词:我用这名词是因为我实在是指着这个说的)。主对群众说,「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十三3,5)我们这些已经得着基督的人是被差遣出去,将这一位能救他们出离灭亡的救主告诉给他们。他们的需要不是迫切的吗?如果是迫切的,那么我们传福音不是一件紧迫的事吗?如果你知道一个人在烧着的房子里熟睡,你当然认为使那人警醒,救他出来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世界中充满了不知道自己站在神的忿怒之下的人们:我们去到他们那里,警醒他们,指示他们逃亡之路,岂不是同样紧迫的事吗?

我们不应当以为他们或许不是神所拣选的,不能相信我们所传给他们,会使我们的努力归于徒然,就冷淡退后。这倒是实在的情形;但那不是我们的事,与我们的行动无关。第一、怕人不喜欢、不欣赏、就不去作善事,总是不对的。第二、这世界中未被神拣选的人,就我们来说,是不可认辩的。我们知道世上有未蒙拣选的人,但我们不知道,也不能知道他们是谁,这样去猜想,不但不合信仰,也是无用的。认辩谁为被弃者,乃是神的「奥秘事」中之一,神的子民不可窥视。第三、我们被召为基督徒不是仅仅爱神所拣选的,也要爱邻舍,不管他是蒙拣选的,或是未蒙拣选的。爱的性质既然是行善,并解救人之急需,那么如果我们的邻舍是未悔改的,我们应当尽量向他们表示爱心,藉以共享福音,若没有福音他们一定是要灭亡的。所以我们看到保罗劝戒各人,教导「各人」(西一28)。并不是因为他是使徒,乃是因为各人是他的邻舍。我们传福音工作的紧急性的大小,要根据我们邻舍的需要的大小与其危险临近的程度。

(3)相信神在恩典上是有主权的并不影响传福音的真诚性或应许的实在。

不拘我们怎样去信拣选,或赎罪的范围,神确是在福音中真地提供了基督,并且应许「凡愿意的」得称为义而得生命。「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罗十13)神既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神就邀请各处的人来就基督而得怜悯。这邀请只是对罪人发出的,但也是对所有的罪人发出;并不是为某一种罪人,有改良心志的罪人,或最低限度为忧伤而预备己心的罪人;乃是为罪人,在目前的地位上正如诗歌中所说:

「不容良心再迟延,

也不必梦想找到适宜之心;

主所要的适宜之心

就是令你感到你需要祂。」

福音邀请的宽大无限「耶稣肯接待罪人」──「来,耶稣基督欢迎你」(本仁约翰之书名这个事实,乃是福音为恩典启示的光荣。英国圣公会教友赴圣餐,当牧师宣布那「安慰之言」的时候非常严肃。首先会众用极有力的话语来承认会众之罪「我们诸多之罪及邪恶……干犯你的圣怒……这些罪之重担是忍受不了的。求你怜悯我们……」然后牧师脸朝着会众对他们宣告神的应许。

「请听我们的救主基督,向以前真心转向祂的人,所说是何等安慰的话。」

「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享安息。」

「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

「请听保罗所说的。耶稣基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

「也请听约翰所说的。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太十一28;约三16;提前一15;约壹二1)

为什么这些话能安慰我们呢?因为这些是神的话,而且俱都真实;是福音的基要部份;是赴圣餐的基督徒应当信靠的应许和确信。这些是圣礼所证实的话语。要特别留心这些话。先注意其本质。其中所指出的信仰对象不仅是纯正信仰,不仅是关于基督之死的真理。其中的信仰并不少于此点,乃是多于此点。在十字架上持有己竞之工的功劳者,乃永活基督自己,罪人的完全救主。「到我这里来……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些应许就叫我们信靠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并非钉十字架;并不是信靠祂抽象的工作,乃是成就此救工的基督。第二注意这些应许的普遍性。这应许把基督提供给一切需要祂的人,一切「真转向祂的人,」凡犯罪的人只有那些因不肯悔改,不肯相信,把自己关在恩门以外的人,此外没有一个被关在恩门以外。

有些人恐惧这永远拣选与遗弃的道理,会包含着基督要不接待那些愿意接待祂的人,因为他们不是被拣选的这种可能性。可是福音应许的这安慰之言就绝对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就如主在别处所特别强调的:「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六37)

神从永远就拣选祂所要拯救的,这是不错的。基督来特为拯救父所赐给祂的人,这是不错的。但基督把祂自己白白赐给人,作万人的救主,并担保把凡信靠祂的人带到荣耀里,也是真实的。看主自己如何把下段的两项思想并列在一起:

「因为我从天上降下来,不是要按自己的旨意行,乃是要按那差我来者的意思行。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祂复活。因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约六38-40)「凡祂所赐给我的」──这里就是以选民的全体(就是祂来所要特别拯救的人)来说明基督拯救的使命「一切见子而信的人」──这里就是以失丧人类的全体来说基督拯救的使命,主对这些人毫无区分地提供祂自己,如果他们相信,祂一定要救他们。这两项真理在以上数节经文中是并立的,而且应当如此。二者不可分开。二者相辅而行。我们应当同时相信这两项真理。哪一个也不想(不应该)在我们心中因信其一而排除另一点。基督所说的,就是祂心中的意思,当祂要救一切信靠祂的人的时候,也就是当祂要救一切父所赐给祂的那些人的时候。

清教徒神学家欧文约翰(John Owen)就能这样对未悔改的人讲道;欧氏撰文辩护无条件拣选与限定的赎罪。兹引其讲词如下:「试想基督无限的屈尊虚己与爱心召请你来就祂得生命,拯救、仁慈、恩惠、平安与永远的救恩。……在宣教这些信息的时候,耶稣基督还站在罪人面前,呼召、邀请、鼓励他们来就祂。」

「这就是祂现在对你所说的话:你何必要死?你何必灭亡呢?你为何不怜恤你的灵魂呢?当忿怒之日来临的时候,你的心能够忍受,你的手够刚强吗?……仰望我就必得救;亲近我,我就解脱你一切的罪恶、忧愁、恐惧、重担并赐给你灵魂的安息。我劝你们来;不迟延;不要再推却我;永世即在门前了……不要恨我,就好像你宁肯灭亡而不接受我的拯救。

「这就是主基督不断宣告,苦求,劝勉罪人的……祂讲道时就这样作,即日祂与你们同在一样,站在你们中间,亲自对你们每个人说话……祂曾委派了福音使者去到你们那里,代替祂自己与你们来往,发出召请,正如以祂自己的名发出召请一样,(林后五19,20)」。

诚然是这样。基督的召请乃是神的话,是真实的,是本来的意思,是真诚的召请。这召请就应当印刻在未悔改的人心上。我们信神在恩典上是有主权的并不会改变此项真理。

(4)相信神在恩典上是有主权的并不影响罪人对福音反应的责任。

不管我们怎样信拣选,事实是不变的,人拒绝基督,因此就成为他自己定罪的原因。不信在圣经中是罪,不信者不能以未蒙拣选作口实来原谅自己。不信者在福音中真有生命提供给他们,如果他们要得生命,他们就能得到;只有他为拒绝生命这事实负责任,并且必要为此拒绝忍受其后果。莱尔会督(Bishop J. C. Ryle)写着说「圣经各处都有这个原则,就是说人能失丧自己的灵魂,如果他失败了,是由于他们自己的错误,他的血要归在头上。启示了拣选之真理的圣经,同样也记载了有这样的话,「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光来到世间,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结十八31;约五40;三19。)圣经从来没有说罪人失掉了天堂,是因为他们未被拣选,乃是因为他们不悔改,不相信。末日审判要充份证明,罪人的灵魂灭亡,乃是因为他们的怠惰,爱罪,不信和不肯来就基督,并不是缺乏神的拣选。」(Old Paths p.468)人拣选什么,神就给他们什么,神并不将他们所拣选的反面给他们。因此,拣选死亡的人,只有怪他自己,不能怪神没有将生命赐给他们。神主权的道理一点不影响罪人应负的责任。

消极方面的第一提案陈述到此为止,现在讨论积极方面的第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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