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提摩太前书-斯托得

三、牧者的看顾(三1~16)

保罗由讨论使徒传授的教义(第一章),以及公众崇拜的行为(第二章),转而讨论牧者在教会中的牧养工作,及牧者应有的资格(第三章)。在每一个地方、对每一代的人,这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因为一间教会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牧者的素质、忠心的程度,及他们的教导。

首先,要作两点说明。

第一,神的心意是他的教会要有牧师。教会历史一直摆荡在两个不合乎圣经的极端之间:一个是“教权主义”(神职人员辖管平信徒);另一个是“反教权主义”(平信徒不服从神职人员)。虽然,教会多年来在两极之间摆来摆去,却有一项基本信念,是持续不变的,那就是,教会中需要有牧者的看顾,这是神对他子民的心意。因此,在保罗和巴拿巴的第一次宣教旅程中,他们“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并且,这样的委任并不是完全出于人意,是那位升天的基督,亲自赐给他的教会“牧师和教师”,而圣灵也在神不同的羊群中,建立“监督”这种神透过人去立监督的作法,在保罗向提摩太及提多的嘱咐中,也可以看到。保罗将提多留在革哩底,要他“在各城设立长老”(多一5);另外,保罗也告诉提摩太,那些有资格看顾以弗所教会的领袖,应该要具备哪些特性(提前三)。

第二,神并没具体说明,牧者应该采取什么牧养形式。譬如说,在这一章中,第1至7节列出作“监督”(episkopoi)的资格,在第8至15节中列出作“执事”的资格,但几乎没有提到他们的责任。然而,将episkopos翻译成“主教”(或“会督”)显然是错误的。或许我们可以说,提摩太及提多是有一点主教的样子,因为他们要管理一群教会并设立牧师;但是,他们不叫“主教”。“君主式的主教团”(由一位主教管理一团长老)最早的起源只能追溯到大约是公元一一〇年,在叙利亚安提阿的伊格那丢。

我们可以肯定,在新约时代,episkopos(“监督”、“主教”)及presbyteros(“会长”、“长老”)都是指同一个职责。证据相当充分。第一,保罗打发人去请以弗所教会的“长老”来,但当他向他们说话时,却称他们为“监督”。第二,彼得同样呼吁那些读他信的长老,要作“监督”,服侍神的羊群。第三,当保罗写信给腓立比教会时,他提到众圣徒,以及“诸位监督、诸位执事”;”他没有提到“长老”,一定是因为他们就是“监督”。最后,保罗吩咐提多要设立“长老”,并且说,“作监督的(NIV旁注),—–必须无可指责”(多一5~7)。

同样的人为什么要有两个称呼呢?至少有两个原因。presbyteros(“长老”)这个字源于犹太的文化背景(每一间会堂都有它的长老),并且显示,牧师拥有较深的资历。而episkopos(“主教”)则源于希腊的文化背景(它是指城市的官员、负责附属城市的主管等),并且显示牧师的工作有管理的性质。总括而言,“episkopos这称号指的是他的功能,presbyteros指的是他的地位;前者源自希腊文化,后者则源自犹太系统”(GT),甘保博士认为还有第三个分别,就是,“长老”这名词是:“指一群人;他们分别是教会的负责人,监督在他们家中聚集的教会成员。他们每个人都是一个监督,合在一起,则称为资深管理者(即长老)。”

同样地,我们也不能完全确定“执事”这名称的来源及其工作性质。传统的观点是:在属世的社会,diakonos是一个提供卑微服务的人,尤其是指端菜的服务生。再者,“在希腊人眼中,服务并不是很有尊严的事。一个男人应该作的,是管理,而不是服侍。”,但耶稣将这种价值观倒转过来。他问道:“是谁为大?是坐席的呢?是服侍人的呢?不是坐席的大吗?然而,我在你们中间,如同服侍人的(ho diakonōn)。”另外,他又说:“—–人子来,并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由这个教导及耶稣自己的榜样,衍生出两种呼召。第一种是概括性的:他要求所有跟从他的人都要谦卑的服侍人;第二种是具体性的:有些人蒙召成为“执事”,在耶路撒冷设立七位执事,就是一个早期的例子,因为在这事件中出现了“管理饭食”这几个字(虽然这段经文中并没有出现diakonos这个字)。从这里看来,“执事”所承担的是实际的行政工作,包括将金钱、食物及衣服分配有需要的人;另外,保罗也吩咐执事“要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第9节),这好像是表示,他们也应该协助“监督”作教导的工作。

但哥伦士博士(Dr.John Collins)却不同意这种看法。他在《执事》(Diakonia,1990)一书中,对diakon——这个字组,作了非常彻底的研究。他仔细查考diakonos这字组,在基督教及非基督教书籍中的用法后,作出以下结论:diakonos这个字主要有“中间人”的意思,不只是言语上的(传讯人或信差),也是行动上的(经授权办事的代理人)。他坚称,这里所要强调的,不是他提供服务的性质(卑微、劳动的),而是他作为中间人、代理者的角色。这个说法如果是对的,那么,执事应该就是监督的助手。但我想,是不是有必要将他的性质及他的角色,区别得那么清楚?毕竟,身为“代理人”的diakonos还是蒙召去扮演一个卑微及下属的角色,不管他所代表的人拥有何等崇高的地位。

1、监督(三1~7)

三1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

2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3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5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6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7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保罗又以一句可信的话开始这一段经文(编按:“这话是可信的”,英译本置句首。第一次出现在一15)。所谓“可信的话”原是一个流行的谚语,保罗藉此宣称它是可信赖的。问题是,保罗指的究竟是哪一句?是这短句之前或是之后的那一句?并不十分清楚。因为其它“可信的话”都或多或少跟得救的教义有关,因此,有一些解经家认为,这短句(三1上)是回头指向二章15节,也就是说,“那是一句名言,指道成肉身这事在女人身上所起的果效。”但是,差不多所有的英文译本,及大部分的解经家都认为,这短句是指:“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第1节)

虽然oregō(定意)字面上的意思是“伸展自己、将自己的手伸出来”,为了(BAGD)得到一些东西,或是“切慕”(REB、NRSV)得到一些东西;但是,保罗并不是包容一颗自私、追求自己名誉和权力的野心,而这野心是跟被按立的牧职有关的。反之,他是在说明,牧师这工作是一项善工,因为其中涵括的,是对神子民的看顾及牧养。而渴慕这种权利是可嘉的。可是,成为牧师,岂不应该是神的呼召,而不是个人的心志吗?是的,在别的地方,保罗清楚宣称,这工作的确是神自己的呼召及委任。因此,根据保罗所说,当我们为牧师一职“选拔”候选人时,我们需要考虑三个必要条件:神的呼召、那些候选人的内在心志及信念,以及教会谨慎的甄选。在甄选时,教会要详细考虑那些候选人是否合乎某些标准,也就是使徒保罗以下要谈的。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要求是: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第2节上)。这不可能是指“没有错误”,否则亚当的后裔没有一个有资格在监督的工作上有分。它的意思其实是“在声誉上无可指责”(JBP),以及“拥有无可责备的、看得见的行为”。这句话给予我们圣经的支持,让我们放胆要求推荐函或证明书,以证明候选人在众人中间的确是有好名声。

当保罗由一般要求谈到特殊要求时,我们便可以依据他的指示,设定一份问卷,用来测试该候选人是否适合成为牧师。测试的范畴包括以下十方面。

a.他对婚姻是否忠诚

第一个要求是:“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第2节)或是“只结过一次婚”(NRSV),这项要求是长久引起多方争议的论题。保罗这样说,是希望将哪些人排拒于牧职以外呢?

第一、有人认为,保罗想要排拒的是那些从来没有结过婚的人。有此想法的人,必然是假设牧师通常都是已婚的(正如其它的使徒);此外,毋庸置疑的,婚姻及家庭经验对他们的事奉会有极大的帮助。但是,保罗绝无意取消我们这些单身人士(或是那些结了婚但没有孩子的,第5节)担任牧职的资格。只有东正教的教会,根据这段经文教导说,作牧养教区的神职人员必须是结过婚的(但却要求那些“高等”圣职人员必须是独身的修士),但是,耶稣及保罗都曾经指出,有些人是蒙召守独身的。但他们也教导说,有些人的呼召是进入婚姻里面。根据这项教导,罗马天主教要求神职人员保持单身,实在无法立足。第二次梵谛冈会议同意:“神职工作本身的性质,并不需要担任这工作的人”守独身,并且以提前这几节经文,作为这结论的支持点。但该会议也主张:独身与神职工作是“相宜的”,因为(1)从牧养工作的角度看,独身的神父“在事奉上负荷比较轻省”;并且,(2)从神学的角度看,他们是“未来世界的象征”,因为在那里并没有嫁娶。因此,那次的会议劝勉神职人员“要以勇气和热诚去坚守”独身的决心——这样的呼吁,显然与保罗在这段经文所说的相违。

第二种解释是,保罗排拒多配偶者。保罗这一句话当然排拒这些人,但他心中想的主要是他们吗?有些人认为,虽然一夫多妻制,理论上是违反罗马法律的,但这种制度却非常普遍,也是犹太文化所容许的。譬如,第二世纪的殉道士游斯丁(JustinMartyr)在《与犹太人推芬争议》(Dialogue With Trypho,a Jew)一书中提到,“一些无礼和盲目”的犹太教师,他们“甚至到现在仍然容许男人拥有四至五个妻子”。可是,并没有证据显示,基督徒曾经实施多妻制。再者,保罗对寡妇的类似要求:她“从来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也显示当时有一妻多夫的情况;而这种制度甚至外邦人都没有听过。可是,使徒保罗这道禁令,对现今一夫多妻制的社会(譬如在非洲),仍然是有作用的。在那些社会中,教会往往愿意借着洗礼,接纳多妻的人成为会友,却不肯按立他们作领袖。

第三,许多人认为,保罗是在排拒那些离了婚或再婚的人,不准他们成为牧者。比较前面那个看法,这看来是比较可信的一个解释,因为在希腊罗马社会,离婚及再婚是常见的事,就是在犹太人当中也不是没有这种事。在今天的西方社会,离婚及再婚也日趋普遍,以致很多人都很想知道,离过婚或再婚的人,是否绝对不能被按立为牧师?但,耶稣似乎容许那受害的一方离婚,条件是,对方的配偶在性方面犯了严重的罪行。另外,保罗也提过一个例子:一个刚信主的人,如果配偶还未信主,又不想持续那段婚姻,就可以离婚。耶稣和保罗所容许的,是不是也可以应用在神职人员及准神职人员身上呢?如果不能,这岂不是构成双重标准?的确是双重标准。可是,对于那些要在言行上作榜样的牧师,给予他们较高的标准,不也是合理、正确的吗?

第四,有人认为保罗是在排拒那些鳏夫寡妇及再婚者,正如旧约的祭司不可以娶寡妇一样。有一些早期教父这样解释保罗的禁令。其中特土良说得最直接:他清楚告诉他的妻子,如果他先死了,她“要克制自己再婚,并且永远都不要想再有性生活”。同样的原则也应用在鳏夫身上。“结过两次婚的男人,不可以在教会中作领导的工作。”在他的后期论文《对贞洁及一夫一妻制的呼吁〉(An Exhortation to Chastity and Monogamy)中,他错误的禁欲主义变得更加极端。他辩称:只能结一次婚;那些结两次婚的人是故意违背神的旨意,因为神已经定意要取去他们的配偶,他们却要求另有一个。他还说:那些先后有两个妻子的人,不会比同时候有两个妻子的人好。但圣经的教导跟特土良的看法显然不同。新约具体提到,寡妇及鳏夫再婚是容许的。没错,保罗的确表示他们最好是像他一样,保持独身,但他的理由是从个人和实际角度来看,不是道德性的,而且他也劝年轻寡妇再婚(五14),因此,禁止丧偶的牧师再婚的教导,与假师傅禁止嫁娶的言论一样危险。

第五种解释是:保罗在排拒所有对婚姻不忠的人。或是,一个更好的表达方式是,他在提出一项概括性及正面的提案:一个想要担任牧职的人,一定要“忠于他惟一的妻子”(NEB),要是“一个在道德上无可指摘的人,一个完全真诚、忠实地对待惟一妻子的人”,或是“一个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中,忠于婚约誓言的人”。这个解释似乎最能切合这段经文的上文下理。教会中那些备受尊重的监督,他们是蒙召去教导真理及执行纪律的人,因此他们在性及婚姻这范畴内,一定要有无可指摘的声誉。

b.他是否有自我管束的能力

在讨论这项条件时,我们可以一起考虑跟着出现的三个词。节制(nephalios)意思是“严肃”,韩滴生提醒我们,“严肃”跟“沉郁”及“头脑清醒”是不一样的;自守(sōphrōn)是指“明智”或“有纪律”,是一种内在的表现;而端正(kosmios)则是外在的表现。“端正”是外在的表现,反映内在的自制。这种自约的能力是基督徒领袖不可缺少的。正如十六世纪的法国讽刺家拉巴利(Francois Rabelais)说的:”如果我没有能力完全克制自己,又怎能管理别人呢?”领袖们往往有一段很长的时间没有人督导,因此他们需要督导自己。无可否认的,他们也是血肉之躯,也同样有情绪及情感。但“圣灵所结的果子是—–节制”。

c.他是否乐意接待远人

自制之后是乐意接待远人,这是很自然的,因为一个懂得自制的人才有可能施予。philoxenia字面意思是“对陌生人的爱”,新约作者鼓励所有的信徒都应该拥有这种爱心,但特别鼓励基督徒领袖要有这种态度(参五章;多一8),保罗的时代并没有像我们今天所熟悉的饭店,而路旁的旅馆也不多,就算有,也相当肮脏、不安全、声誉不好。因此,基督徒旅客(尤其是那些巡回讲道的传道人),实在非常需要牧师夫妇的接待。就算在今天,虽然各处都有饭店(尤其是在城市),但还是有许多孤独的人,如老年人、单身人士及海外的访客。基督徒领袖应该接待他们,或许,在不知不觉中,他们就接待了天使。

d.他是否有教导的能力

在一系列的道德条件中,突然出现了一个单一的“专业性”要求:他要善于教导(didaktikos),或者,他必须是“一个有能力的教师”(NRSV),从这一节经文我们可以看出,牧师在本质上就是教师。诚然,基督徒的牧职事奉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神的话语在这事奉中占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表示,我们不应该在教会委任的“事工性”服侍,及神所委任的“恩赐性”事奉之间,或说职务及恩赐之间,作清楚而明显的区分(如同人们常见的)。既然作监督的必然要有教导的恩赐,那么,教会实在没有权利去按立一个神没有呼召、也没有赐予恩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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