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神的全权与人的责任
5、最后的说明
旧约圣经中对于人的责任所作的描绘,画面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再次出现在第四卷福音书中。着重点或许略有不同——例如,并非那么多地将人描写为寻求神的,而是劝勉他们要如此行;而神要人悔改的呼吁,如今在道成肉身与受死/得高举中找到了最有说服力的表达——但组成的因素却是一样的。
此外,有几个事实是一再出现的:(1)不同于两约之间的许多文献,约翰福音并未将人的责任与自由(意指背道而驰的绝对能力)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于约翰福音而言,自由乃是免于犯罪的自由,也就是遵行神旨意的自由。(2)对约翰福音而言,人的责任与无能并不是不兼容的,只要那是指道德上的无能。@31(3)功德神学在第四卷福音书中找不到清楚无误的证据。
@31史纳肯伯的一篇附注(Schnackenburg,”Selbstentscheidung und-verantwortung,Prädestination und Verstockung’,Vol.ii,pp.328-46)一般说来相当出色,美中不足的是没有留意到这一点。他主张(p.330)相信的可能性「并非被视为不能实现的」,因为耶稣要求每一个人都要相信,而不是只要求一群内圈的门徒。但是,这个要求,这个责任却没有带给人独立自主的能力。若要求我们可以像鸟一样飞翔是不公平的,因为我们永远作不到。但是,如果仅有的无能是道德上的(亦即,定意选择不要圣洁),要求我们圣洁并不是不公平的。在约翰福音的观点中,基督要求人相信也是如此。
信心与外在的证据
那么,在第四卷福音书中,真正的信心是基于什么呢?当某甲相信,而某乙却不相信,最终应该将功劳归给谁呢?在说服人上,神迹、(耶稣和其他人的)见证、与圣经提供了哪部分的证据呢?对于外在证据在提供信心的基础上的价值,约翰福音显然有所矛盾,我们该如何理解呢?
在许多地方,约翰福音清楚说明:外在证据,最显著的是神迹,确实具有激发信心的目的。施洗约翰的见证(一7),耶稣对那瞎眼之人的询问与自我启示(九35起),耶稣之死」的目击见证(十九35;参:二十一24),这卷福音书本身的写作(二十30~31),@32这一切都公开表明目标是要引发信心。耶稣努力地预言祂的被卖与受死/得荣,好叫这些事件可以建立门徒的信心,而不是毁坏它(十三19,十四29)。拉撒路生病时,祂不在伯大尼,并且因此而欢喜,好叫门徒可以看见一个比医治更大的神迹,因而相信(十一15)。甚至连祂在拉撒路坟前公开的祷告(更准确地说,祂的感谢),目的都是为了激发信心(十一41~42),就像那从天上来的声音一样(十二28)。还有,父还要把更大的工作指给子看,就是父自己所作的,为要叫门徒稀奇(五20)。耶稣最后一次公开讲论呼吁人要相信,如果不相信祂,至少也要相信祂的工作(十37~38),在私底下又向门徒重述这个命令(十四11)。换言之,人们不单有责任要相信耶稣的话,也有责任要因为神迹而相信,不信会受到这两者的定罪(十二47,十五24)。
@32参P.S.Minear,'The Audience of the Fourth Evangelist',Interpretation,Vol.xxxi(1977),p.347:「事实上,作者将他这卷书描写为神迹的代替品,从而承认他的读者将会藉着阅读、而不是藉着眼见而相信。这整卷福音书都该根据这种角度来理解,关于这一点,尤其参A.E.Harvey,Jesus on Trial(London,1976);S.S.Smalley,John-Evangelist and Interpreter(Exeter,1978),pp.138ff.;A.A.Trites,The New Testament Concept of Witness(Cambridge,1977),pp.78ff.。
另一方面,关于神迹,约翰福音却也说了一些非常负面的话。人们因为倚靠神迹奇事而受到痛责(四48),而且事实上,人们常常显出的态度正是这里所定罪的:他们要求耶稣行神迹,藉着公开展示它们(二18,六30,七31;参:太十六1;可八11~12;路十一16),来证明自己真是从神而来的(约九16、31~32,十21)。人们因为听见拉撒路复活,蜂拥而来看耶稣(十二18),这也叫法利赛人心烦意乱,因为耶稣的神迹吸引了众人(十一47~48);然而,众人的这个行动似乎反映出他们感官上的爱好,而不是真信新的迹象。那么,众人究竟相信神迹吗?
约翰福音七章5节提供一条线索。耶稣的弟弟们虽然相信祂可以施行神迹(七3~4),却「不信祂」。但是,相信耶稣有能力、而且确实施行了神迹,却未必明白神迹真正指向的意义。这样的相信不是真实可靠的信心。在约翰福音第六章的群众也是一样,从某个角度而言,他们看见了耶稣的神迹(六2、26),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们却非常可悲地没有看见神迹,以致要求耶稣再行另一个神迹(六30)。众人相信其他的神迹确实发生过;但他们的相信却不是真实可靠的信心。所以,以这个事例的性质而言,神迹的本身不能保证一定会产生这样的信心。@33虽然众人从某个角度来说已经看见了,但从一个角度而言他们却没有看见(六36;34参:十二37),他们显然必须为这样的 失败负责任。约翰福音十一章40~47节极好地保留了模棱两可的意义:虽然许多人看见了作为兆头的神迹,只有那些相信的人确实看见了这些兆头所显出的神的荣耀。
@33如同在马可福音八章11~33节一样,没有赐下可以满足他们的神迹,因为没有一个神迹能令他们满足;「这个请求没有获得答应,因为它是无法答应的;没有神迹能证明(虽然也许多神迹显示出)耶稣是神的使者」(Barrett,p.239)。参G.H.C.MacGregor,The Gospel of John(London,1928),p.143:「就像约翰福音的作者在他自己的日子一样,基督在祂肉身中的日子不能产生具有结论性的凭证,叫犹太人不会再要求另一个结论性的凭证。
@34这里有一个众所周知的文本难题。约翰福音六章30节描写众人要求一个神迹,好叫他们可以看见并相信。在六章36节,所有的抄本都读作hoti kai heōrakate me,只有A ita,b,e,q syr省略了me。许多解经学者认为六章36节是指着六章26、30节说的,违背文本证据,偏好省略me的读法,如Bauer,p.97;Bernard,Vol.i,p.199;Bultmann,p.232,nn.5f.;Barrett,p.243;J.N.Sanders and B.A.Mastin,A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John(London,1968),p.189,n.1;Lindars,p.260;J.Marsh,The Gospel of St.John(Harmondsworth,1968),p.301。史纳肯伯不表态(Schnackenburg,Vol.ii,p.71)。卫斯科特(Westcott)与贺特(Hort)在Φ66,75(它们证实了大多数的读法)的发现之前,只将它置于方括号内。联合圣经公会版将之纳入正文内,给予{C)的评级,参B.M.Metzger,Textual Commentary,p.213。我们可能可以将这几个字的意思理解为「已经看见了我[补充『施行神迹』]」;但没有这个必要。这样模棱两可的情形比较可能是刻意的。真正看见神迹就是看见耶稣。看见耶稣而不相信,就意味着只有看见神迹的表面——在这种情形下,再多的神迹也无济于事。再者,在紧邻的上下文中,犹太人求饼(六35)——而耶稣说他们已经看见祂了,却是不信。藉着这种表达方式,本福音书的作者把六章26、30、35~36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对的意见,参Schulz,p.105)。
其他类型的外在证据引起的结果也同样是不清楚的。犹太人殷勤查考圣经,却没有看出圣经的见证是指向基督的(五39~40、45~57)。他们都同意圣经是不能废的(约十35),纵使他们因为不信摩西所写的话而受到谴责(五46~47)。就是因为这个缘故,耶稣才会令人不自在地提及「你们的律法」(八17,十34)——不是要表明自己与之没有关联,而是要强调人有责任正确地解释它——但同时却又非常强调圣经以及它必须以基督为中心来应验。这就类似祂对于神迹奇事所作的负面陈述(四48)、以及祂自己从正面使用神迹奇事来激发信心之间的关系。同样地,耶稣为自己所作的见证是要激发信心,却一再遭人拒绝相信(如:三11、32~33,五37~40)。十二章28~29节的声音,虽然是为了群众的缘故,「却被唯物主义者解释为只不过是一声雷响,思想比较属灵的人则将之解释为天使说话。」@35证据本身可以作不同的解释。神迹与这种见证式的证据之间仅有的差别在于:前者有一个附加的不利之处,就是会吸引着重感觉的慕道者。但没有一个外在的证据能够保证可以产生信心(参:路十六30~31)。
如果这样的证据不能保证可以激发那些看见之人的信心,它本身是否足以激发一些人的信心呢?如果能,为何只有一些人相信,另一些人却不然?这「一些人」是谁?例如:我们读到一些人因为约翰的见证而相信耶稣(甚至没有神迹来证实,十40~42!),@36另一些人却情愿暂时享受约翰的光(五35),这种不同的回应根本的差异何在?
@35R.V.G.Tasker,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London,1960),p.149。
@36参E.Bammel,'John Did No Miracle',Miracles(London,1965),pp.179-202。
在第四卷福音书中,信心确实似乎是从证据产生的,无论是神迹(二11、23,四53,六14),另一个人的见证(四39,十40~42),耶稣自己的见证(四41~42,八30,九37~38),祂在复活以后的肉身显现(尤其是二十27~29),或者,显然还有并未具体说明的事件模式(十二42~43)。比较仔细一点研究,其中有一些必须立刻不予考虑,因为上下文提出了警告。约翰福音二章23节后面跟着就是二章24~25节所暗示的拒绝。在六章14节提及初步的信心,但跟着就是六章15、36、66节。在八章30节,那些犹太人显然相信耶稣,但在八章37~44、55节却遭到驳斥。@37但即使是如此,从表面看来,二章11节,四章39、 41~42、53节,八章37节的情况,都是基于证据之信心的清楚的例子。
@37因为所引用之类似的例子,无需采取许多人所提倡作为托词的作法,他们为的是要避免将八章30节那些相信的人等同于八章31节起的这些人:(1)一些人(如W.F.Howard,'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Interpreter’s Bible,Vol.viii[New York,1952],p.600)认为:相较于pisteuein eis加上直接受格(八30),pisteuein加上间接受格(八31)是指不同的、或者至少是较小的一群人。这在上下文是不可能的,前一个词语在二章23~24节,十二章42节用来指不完美的信心,更能证明这一点(参Bultmann,p.252,n.2)。(2)亚伯特(E.A.Abbott,Johannine Grammar[London,1906],§2506)认为:因为希腊文没有过去完成式主动语态分词,在八章31节就以现在完成式分词(pepisteukotas)表达那种含意。但是,在第四卷福音书中,pisteuein的现在完成式从来没有这种意思。(3)史纳肯伯(Schnackenburg,Vol.ii,p.259,n.1)说:出现pisteuein的现在完成式「总是表达一种确立的信心(或不信):三章18节,六章69节,十一章27节,十六章27节,二十章29节;比较约翰一书五章10节。」但是,十六章27节必须与十六章31节一起处理;而三章18节与约翰一书五章10节则是prescriptive。(4)布朗(Brown,pp.354f.)、林达斯(Lindars,p.323)和其他人宁可省略pepisteukotas autō两字。但是,如果他们所谓的评注是编修者所加的,只是把问题推回给编修者罢了;如果是偶然的笔误,必然是很早就发生了,因为没有抄本支持。(5)一些学者依循奥古斯丁的作法,认为八章33节的「他们」是指「犹太人」,而不是「信祂的犹太人」。这种解释很便利,却很不自然。(6)陶德(C.H.Dodd,More New Testament Studies[Manchester,1968],pp.41ff.)认为这是时代错置,指主张犹太化的那种犹太基督徒。但是,是否连保罗都会以八章43~44节的话指责那些主张犹太化的人呢?
但是,我们还是要提出一些疑问,尤其是下列两点:(1)在六章66~70节,许多门徒离去、不再跟从耶稣时,十二位门徒却准备留下,因为他们相信耶稣是神的圣者;但是,耶稣虽然问他们是否要留下,却坚称是祂拣选他们——包括一位「魔鬼」。换言之,如果提出为何有些「门徒」(六66)会离去、而其他人则坚持到底的问题,与答案比较有关的是拣选,而不是证据。(2)再者,在十六章29~30节,耶稣en parrēsia说话,门徒在回应时声称:他们由此确信耶稣是从神而来的。但耶稣却公开质疑他们的信心,因为祂知道「时候」已经来到,他们将会分散到各地(十六31~32)。所以,只有到耶稣复活以后,他们才会有更深的信心。真实可靠的信心是保留给末世的时候引入的时期的。因此,本福音书的作者怀疑十二门徒在耶稣受死/复活以前的信心(十六31~32),并且强调在复活的主里面的信心(二十8、18、20、25、27~29)。门徒将会在耶稣复活以后得着更大的深刻理解力(二22,十二16;参:十四26),这样的声称也就因而变为条理连贯了。
约翰也努力处理一个问题,就是要如何以他最生动的风格,才能最好地对耶稣的生命做出神学上的概述。他描绘人们在耶稣事奉期间是如何相信的(不单是十二个门徒,还有四39、41~42、53,九37~38的那些人),却将真实可靠的信心保留给新的时代。所以,我们有理由可以怀疑,甚至连那些提及在耶稣受死/得高举以前的信心的经文(它们本身并没有缓和这些警告的痕迹[即四39、41~42、53,九37~38]),都必须从他对于救赎历史所作之神学描述的架构内来理解。本福音书的作者也纳入这些将要相信的叙述,因为如果不这么做,他的福音书就不能具有如此强劲的福音性冲击力,因为这三个例子触及犹太人(九37~38)、撒玛利亚人(四39、41~42)、以及(可能)外邦人(四53——如果他是一个军人,可能是个异教徒:《犹太古史》xvii.198)。
在约翰福音二十章的信心,是直接附属于耶稣的复活这个最高潮的证据;而且,虽然耶稣暗示那并不是最好的信心(二十29),祂却愿意提供证据,好使多马相信(二十27)。但是,复活后显现的对象却局限于那些已经属于耶稣的人,就是祂已经保守的人,父所赐给祂的人(如:四19~20,十七6、12)。在这一点上,它们不同于(其他)大多数的神迹,后者是公开性的。从某个角度来说,有些人是特别属于耶稣的,复活的证据在他们身上激发信心。
这样,第四卷福音书显然主张:人是必须负起基于神迹而相信、而且在获得某种程度的信心以后常常遵守耶稣教训的责任的(如:八31)。但是,同样清楚的是:外在的证据无论多么光彩夺目,并不保证某人可以因而相信并坚定信心;而且,纵使是在那些确实相信的人身上,这些外在的证据似乎也不能独占激发信心的功劳。犹太人之所以不相信神迹,是因为他们不属于耶稣的羊群(十25~26);而那些在耶稣羊群中的,祂自己的羊,则听祂的声音,并跟从祂(十27);这样,谁负责对神迹有正面的回应,这个问题又推回到前一个问题,即谁是属于耶稣的羊群的。
这一切都不应该令我们主张约翰认为证据是不适切的,神迹是不重要的,圣经的应验是偶然的。@38事实恰恰相反:例如,神迹除了能令人信服而激发信心以外,还有助于确立那信心的内涵。它们指向自身以外,正如约翰福音中的许多神迹所表明的。在迦拿的神迹中,那神迹表明古老的宗教正在转向福音的新次序。洁净圣殿的插曲则应许有一新的「圣殿」将要建立起来。第三至四章分别应许新的生命与新的敬拜。四章46节~五章47那两个医病的神迹则显示出:耶稣话语的大能既能赐下新生命,又能赦免罪恶。喂饱五千个人则显示出:耶稣自己就是生命的粮。本福音书其余的部分也类似:在约翰福音中,「证据」的因素不单只是为了要帮助人相信,也是为了确立事实的实体,信心就是必须在这个实体中运用的。经过考虑,藉着历史媒介而来的任何一个putative的启示(与基于历史的神秘主义相反),都必须植根于某些历史事件和它们的解释。就是因为这个无法抗拒的理由,神迹、应验的陈述和诸如此类的说明在第四卷福音书中才会如此重要——不是因为关于外在证据与信心之间的关系所作的某个假定。
@38参F.Hahn,'Sehen und Glauben im Johannesevangelium',Neues Testament und Geschichte(Zürich,1972),pp.125-41。
另一个证据证实了:这是约翰思想的方向。许多解经学者认为:尼哥底母论及神迹的话(三2)与耶稣的回答(三3)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暗示了一个问题,就如「我该做什么事,才可以承受将来的世代?」(参:路十八18)。比较好的作法是认为:尼哥底母来见基督时声称:在可以行这些「神迹」的人身上,他察觉到预期中神掌权时会发生的事(三2)。但耶稣却回答说:一个人若不是从上头而生(或重生)的,就不能「看见」神的掌权。海恩勤(E.Haenchen)甚至打算将第3节翻译为「一个人除非从上头而生,就不能看见神的工作(照录原文;不是『国』)」。@39从某个角度来说,尼哥底母显然可以「看见」神迹;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他却不能「看见」它们:他其实不能看见神的国(参:十一40)。耶稣的回答,不是说尼哥底母必须作什么才能看见国度,而是说他身上必须发生什么事。表达这一点的有两方面:一面是所必须发生之改变的性质(一个人无法生下自己),另一面则是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因为,重生的意思——而这显然就是尼哥底母的误解所表达的意思——不单是一个人身上的改进;它意味着人接受一个新的起源,这显然不是他自己做得到的。」@40有人认为三章3、5节只是马太福音十八章3节所记载之国度语录的约翰版本;但这个进路却反驳了这种论调。除了上下文完全不同以外,两个语录的形式(hōs在马太福音十八章3~4节是不可或缺的,在约翰福音三章3、5节却没有出现)与目的也不一样。马太福音的语录是关于人的悔改,人的自己卑微,人的归正,而约翰福音三章3、5、7节却是论及神在人身上的作为。
@39″“Der Vater,der mich gesandt hat”’,NTS,Vol.ix(1962-3),p.208。
@40Bultmann,pp.137f.。
因此,尼哥底母声称自己拥有某种知识,耶稣给他的回答是要叫所有这类的声称泄气的。这个现象也出现在约翰福音其他地方(如:六70,九41,十六31),并且具有根除功德神学的效果。因此,功德神学的反面又无可改变地把我们带回到神至高无上主权的拣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