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救恩计划

三、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深层的差异使福音主义者彼此有别。所有福音主义者都同意:实行救恩的一切能力都出于神,而且神在拯救行动中直接在人身上动工。但若论到神用什么确切方法来领许多儿子进荣耀里,他们彼此间有不小的差异。有些福音主义者在达到他们的福音主义立场之前,经历了一段修改的过程,他们藉由修正基要的圣礼主义,从而走出属于自己的道路。很自然地,圣礼主义的元素仍然埋藏在他们的结构中,并渲染他们所构想福音主义的整个模式。有些福音主义者的观念则受到自然主义的渲染,他们藉由类似的修正过程,而形成他们改良后的信仰告白。前者可由更正教的路德宗作为代表,他们因此喜欢说自己拥护一种「保守的宗教改革」;也就是说,他们以天主教的圣礼主义为基础,形成自己的福音主义,从而走出属于自己的道路(这过程或许艰苦,但不尽完美)。后者则是由更正教的亚米念派作为代表,他们的福音主义是改良自荷兰抗辩派(Dutch Remonstrants)的半伯拉纠主义(semi-pelagianism)。在这些型态以外,还有其他的福音主义者,他们的福音主义更纯净表达出基本的福音主义原则,不带有外来入侵元素的色彩。

在如此多样化的型态里,不容易定出一套分类的原则,使我们能用一条清楚的分界线,来区分出福音主义采取哪些主要型态。然而,当我们分别普救主义(Universalism)与特定救赎主义(Particularism)对救恩计划的观点时,似乎就能找到这样的原则。所有的福音主义者皆同意:用来拯救灵魂的一切能力都出于神,而这拯救的能力是直接施行在人身上。但他们的差别在于:神是同等地(或至少不加选择地)施行这拯救的能力在全人类身上,不论他们是否确实得救;还是只将这能力施行在某些特定的人身上,也就是那些确实得救之人?此处的分界线是:神是早已确实亲自计划,要藉着祂的全能与必定有效的恩典来拯救人;或只是计划向人倾倒祂的恩典,好使他们能够得救,但却没有确实保证他们必定会得救?

前述那些普救主义者所持的具体论点是:虽然用来拯救灵魂的一切能力都是出于神,而且这能力是由神直接施行在人身上,但神期望拯救人类而做的一切,是毫无分别地为了且针对全人类。表面上看来,这似乎必定会导致全人类皆得救的教义。若拯救灵魂的是神,而非人自己救自己;若神拯救灵魂的方式,是将祂的拯救恩典直接施行在人身上;然后,若神将祂的拯救恩典如此施行在全人类身上——这似乎无可避免会产生「全人类都得救」的结论。于是,有些看似热心的福音主义者,积极地主张「全人类都得救」,而他们的理论根据正是:救恩完全从神而来,而神是全能的,当神以祂全能的恩典在所有人身上施行救恩时,全人类就都得救了。然而,当为数众多的更正教普救主义者,看见圣经清楚强调地宣告「事实上不是全人类都得救」,他们就不得不收回这种一致的普救主义立场。他们发现自己因此面对一大问题。他们做出不同的努力,将神期望拯救人的行动解释为临到人类全体,然而只有特定的某些人真正分配到救恩;他们同时也持守基本的福音主义原则,即唯有神的恩典能拯救灵魂。这些努力主要带来两个体系,即福音主义里的路德宗和亚米念派,这两者的典型主张是:全部救恩唯独出于神的手,并且神期望达成救恩而做的一切,是毫无分别地针对全人类,但并非全人类都得救,而是只有某些人才得救。

其他福音主义者反对这种不一致的普救主义,他们主张:正因为唯独神施行拯救,所以特定救赎主义不但适用于拯救过程里分配救恩的部分,同时也必定适用于拯救过程本身。为了他们共有的福音主义,也为了每位基督徒所共有的基本超自然主义,同时更是为了信仰本身——他们主张神在整个拯救过程中,并非把人类当成整体来看待,而是一个一个地看待个别人类,祂向其中的个人止住祂的恩典,也藉祂的恩典向其中的个人施行拯救。正因拯救人类的是神,祂藉由直接在人心动工来拯救他们,而且祂的拯救恩典就是祂用大能成就的救恩,所以人应该完全把他们的确实得救归功于神(而不只是把他们能有机会得救归功于神),使人得救的一切荣耀唯独属于祂,没有人能与祂分享这荣耀。因此,他们主张:为了不在实际意义上减损福音主义的「唯独神得荣耀」(Soli Deo gloria)我们必须了解神使每个得救之人得着救恩的一切,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得救的事实。如此一来,使普救主义者与特定救赎主义者分开的关键争议就是:唯有神的拯救恩典能使人得救,但这恩典是否确实地拯救人?得着这恩典就代表得救了吗?或者就算得着这恩典,却仍然没有得救?

四、不过,就连在特定救赎主义者之间也有差异。其中最重要的差异将他们分成两派:一派认为神在祂要拯救人类的一切行动中,针对的不是所有人,而是当中的某些人,也就是那些确实得救的人;另一派则希望在神的拯救行动中加以区别,他们认为只有某些拯救行动是关乎特定的人,而其他拯救行动则是关乎全人类。当然,后者的观点是尝试调和特定救赎主义与普救主义,他们在救恩的某些拯救过程与分配方面保留特定救赎主义,使他们足以说救恩唯独倚靠神的恩典,并将人确实得救的一切荣耀都归给祂;但同时又向普救主义让步,并认为大部份的拯救过程仍然跟这种基本的特定救赎主义完全一致。

他们向普救主义让步的一项特别拯救行动,就是基督对罪人的救赎。他们认为在神的计划里,基督的救赎跟全人类没有确实、绝对的关联,但有一种假设性的关联。也就是说,假设他们都信靠祂,那么全人类都蒙基督所救赎。然而,他们对基督的信心,还是倚靠神(圣灵)在他们内心的信心工作,这工作在拯救行动里是用来使基督的救赎生效。这思想不仅依其创始者之名而被称为「亚目拉督主义」(Amyraldianism),同时也更清楚地被描述为「假设性救赎主义」(Hypothetical Redemptionism),或更普遍地被称为「假设性普救主义」(Hypothetical Universalism)。原本介于特定救赎主义者和普救主义者之间的问题,是关乎整体的救恩计划,而此处的问题变得更为明确,也就是探讨基督的救赎工作。因此,争论的关键点就在于,基督的救赎工作是否确实拯救此工作所涵盖的对象,或只是使他们有得救的可能性。假设性普救主义者主张此救赎工作无差别地关乎所有人,但并非所有人都得救,所以他们无法把这工作算为具体的拯救行动,而是习惯说这工作使所有人都有得救的可能性,例如说,这为世人开启了得救的道路,或为人类救恩除去了一切阻碍—–等。另一方面,一致的特定救赎主义者能将基督的救赎工作视为真正具有救赎功效,并坚称这工作本身就是一项确实拯救人的拯救行动,确保了这工作所涵盖之对象的救恩。

因此,这里变成是在争论基督救赎工作的本质,而特定救赎主义者让我们清楚看见,不论是扩充或缩小这争论的形式,都是一样的事。换句话说,此处的争议仍然等同于特定救赎主义者跟路德宗与亚米念派之间的争议(这两派抱持一般普救主义),也就是「神的拯救行动是否确实地拯救人」;虽然此处的争议是聚焦在其中一项拯救行动上。若神的拯救行动确实地拯救人,那么这拯救行动临到的每个人就都得救,而这在本质上明显是特定救赎主义;除非我们准备要彻底跟随普救主义,并宣告全人类都得救。因此,为了基本的超自然主义立场(这立场将全体基督宗教跟纯自然主义分开,即宣称用来拯救灵魂的一切能力都出于神),同时也为了福音主义的重要口号「唯独神得荣耀」,一致的特定救赎主义者主张:基督的救赎所关乎的对象,其范围不能超过那些确实得救的群体,而且这救赎工作必须被视为神用来拯救人的行动之一,这些人是靠祂得救,而非自己拯救自己。他们主张,我们不但必须在救恩的某些过程与分配方面保留特定救赎主义,同时也必须在救恩的所有过程中维护特定救赎主义的地位。施行拯救的是神,而祂借以施行拯救的一切行动,并非毫无分别地临到全人类,而是只临到某些人,也就是祂所拯救的人。如此一来,我们只能将属祂的荣耀保留给祂,并将整个救恩工作完全归因于祂。

五、以上列举的差异,详述了在救恩计划的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差异。人若不是自然主义者,就是超自然主义者;超自然主义者若不是圣礼主义者,就是福音主义者;福音主义者若不是主张普救主义,就是主张特定救赎主义;特定救赎主义者若不是只在神的某些拯救行动上主张特定救赎主义,就是在神的全部拯救行动上主张这观点。不过,一致的特定救赎主义者发现,在他们当中仍然可能意见不同,这差异不是关于救恩计划本身(他们在这方面全都意见相同),而是关于这计划的预设前提。为了完整列举所有差异,我想值得在此提出他们的争论。这争论不是关于神在拯救行动的过程中成就的事,而是绕到救恩这件事的背后,探讨神在此之前如何决定全体人类的终局。这两方在思想史上以对比的名称闻名,分别称为「堕落前拣选论者」(Supralapsarian,或称堕落前预定论者)与「堕落后拣选论者」(Sublapsarian/Infralapsarian,或称堕落后预定论者)。他们争论的重点是,究竟神在决定人类的终局时,是把他们只区分成两群人类,或是区分成两群罪人?也就是说,在神那拣选人与摈弃人的预旨里,是把人只当作人类来思量,还是将人当作已犯罪的人(massa corrupta)来思量?

单单提出这个问题,似乎也将答案一并道出了。因为神在实际决定这两群人的终局时(一方被拣选,另一方则被略过),都是以罪为前提:我们在谈到救恩时,就跟谈到摈弃一样,都不能不假定罪的存在。在神的思维里,人的罪必定先于具体的实际区分(而不是先于抽象的区分概念),这区分是关乎得救恩或受刑罚的终局。神在预定人得救恩时,必定是先将罪纳入考量,正如预定人受刑罚时也必定如此。因此,我们在谈到将人区分成得救与受刑的预旨时,不能不假定此预旨的必然前提是将人当作罪人来思量。

这项争论的毛病在于,它试图探询神这一方对人的区分,人们藉此被分成两群人,一群领受不配得的恩惠,另一群则承受祂的公义愤怒,而这区分是发生在现实层面以外;因此,这争论常迷失在纯粹抽象的概念里。当我们将这争论带回现实,会发现它提出的问题等同于:究竟是「神将人区分开来,好叫祂可以拯救一些人」;或是「神拯救一些人,好叫祂可以将人区分开来」。究竟驱使祂的动机是什么?是祂抽象地渴望要区分人类,希望可以用不同方式来待人,而祂因此决定用难以形容的恩惠来对待某些人,并完全按照个人该受的惩罚来对待其他人,好叫祂可藉此施展祂的各样能力?或是祂不愿意全人类都在罪中灭亡,基于祂怜悯心肠的催促,祂因此介入来拯救数不清的人脱离他们的灭亡与痛苦——在祂正义感的催逼下,祂能获得祂全部本性的认同,而解救如此多人脱离他们犯罪该受的公义刑罚——而祂用的拯救措施使其公义与怜悯彼此相遇与相亲?不论我们对前一种动机有何看法,若考虑到人类存在的惊人事实,就必定会正确地指向后一种动机。

人们构想出堕落前拣选论的主要动机之一,就是渴望在神对待人的全部行动里,始终保留特定救赎主义的原则;这不只涉及人的救恩,而是关乎神对人采取行动的整个过程。他们因此说:从创造本身开始,神就把人分成两群来创造,创造一群人来领受不配得的恩惠,另一群则承受完全应得的摈弃。于是,某些堕落前拣选论者将这区分的预旨排在神思考顺序的首位,甚至先于创造的预旨;而所有堕落前拣选论者都把这区分的预旨排在堕落的预旨之前。我们在此可适当指出,他们试着要将特定救赎的原则套用在神对待人的全部行动上,但这种尝试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而且就此事的本质而言也无法付诸实行。神创造人的预旨,以及尤其是神容许受造之人堕入罪中的预旨,必然是普遍适用于全人类。不是只有某些人受造,也不是某些人被造得与其他人不同,而是全人类都同样在他们第一位元首里受造。神不是只容许某些人堕落,而是容许全人类都同样落入罪中。若将特定救赎主义从救恩计划的范围延伸出去(神在这范围有不同的分配,因为公认只有某些人得救),进入创造或堕落的范围内(神在这范围的分配相同,因为全人类都受造、也一同堕落),这是完全没必要的做法。我们只能在有不同分配的范围内讨论特定救赎主义,这范围假定神对人的不同对待会带出不同的分配。因此,我们不能把特定救赎主义延伸到创造或堕落的范围内,这范围是涉及神在人需要救恩之前如何对待人,而神在救恩方面才对全人类有不同的对待。普救主义在一端错的严重,但堕落前拣选论在另一端也错得同样严重。唯有堕落后拣选论提供前后一致、也与事实一致的架构。

显然地,我们前述检视关于救恩计划之本质的几个观点,不是单纯地并列为对这计划的不同观点,每个都将自己的呼吁跟其余观点对立起来;他们乃是彼此相关的,如同逐渐改正先前的主要错误,越来越达到一个一致的基本救恩观点。因此,若我们希望在其中找到正确方向,所用的方法必定不是使他们任意地彼此对立,而是要循序渐进地探讨这些观点。首先必须从自然主义来反证超自然主义的合理性,接着从圣礼主义来反证福音主义的合理性,然后从普救主义来反证特定救赎主义的合理性;如此一来,我们最后就会到达完全符合救恩计划之特质的观点。本书接下来的内容将会专心探讨这个过程。

本章随后附上的图表概要式地陈列出上述列举的不同观点,可以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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